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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5-25 13: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行程法第131条第1项90年1月1日施行前,公法上之请求权之时效其间,依实务通说(最高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判例参照)应类推适用民法民法125条一般时效15年规定固无疑义。 

.......

我觉的....
这个疑义可大啰!
我觉的这个在实务上只能算是有力说!因为案件是行政法院在判的。
而且高等行政法院自认为行政法院见解是实务通说,固然无可厚非。 
但个人不建议答题时引用这一段文字
因为我知道这个如果被行政法学者改到,成绩可能不会很好看的哦!表情


事实上这个问题不论是在实务上或学理上争议颇大
如果依大法官释字474号解释的逻辑
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公法上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应该是优先类推适用税捐稽征法第28条而不是民法第125条
(以上见解参法务部95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50038156号函)
很多行政法学者也持相同的见解
本题尽管考生可能认为最高行政法院的决议比较重要
答题时采行政法院所谓实务通说的见解 
但是上述不同见解也是不容忽略
最重要的是不可冒然就说最高行政法院的决议是实务通说
那结果可能会显现在你的成绩单上

更何况本题是问你甲得为如何之主张?当然是要主张对甲有利的见解啰!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27 11:41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7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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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5-27 09: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的....
这个疑义可大啰!补习班老师怎么讲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这个如果被行政法学者改到,成绩可能不会很好看的哦!表情


事实上这个问题不论是在实务上或学理上争议颇大
如果依大法官释字474号解释的逻辑
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公法上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应该是优先类推适用税捐稽征法第28条而不是民法第125条
(以上见解参法务部95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50038156号函)


NO.474

公务人员参加公务人员保险,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依法请求保险金之权利,该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应以法律定之,属于宪法上法律保留事项。中华民国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试院订定发布之公务人员保险法施行细则第七十条(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试院、行政院令修正发布之同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迳行规定时效期间,与上开意旨不符,应不予适用。在法律未明定前,应类推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关于退休金或抚恤金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之规定。至于时效中断及不完成,于相关法律未有规定前,亦应类推适用民法之规定,并此指明。

大大指的逻辑,是只蓝色字体的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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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7 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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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大大指正,尤其下列二句表情
1.那是考生答案如何简单扼要说明的问题
2.考生答题应就题目所问,尽量去发挥即可
表情 个人收获良多,祝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7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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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25 11: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行程法第131条第1项90年1月1日施行前,公法上之请求权之时效其间,依实务通说(最高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判例参照)应类推适用民法125条一般时效15年规定固无疑义。 


这个是我讲的啦...表情
先声明一下
我为了考国考才接触法律
也才接触1年多
所以学的时候...行程法早就施行很久了
老师才不会强调90年以前是怎么样
强调的全是
APA131I是5年

而上面那句引用的是读司法杂志里面写的

刚刚去翻我的补习班课本
「过去有关公法上请求权之时效,多准用或类推适用民法有关之规定......」
注:关于公法上请求权是否准用民法消灭时效规定,最高行政法院早其持否定见解(57判253判决),嗣后则改持肯定见解(76判96、82判2760判决)
这是我书上唯一有写的部分

另外有讲到税捐稽征法的是
时效完成之法律效果,又分
1.抗辩权发生主义
2.权利消灭主义:此乃国内行政法学者通说,依税捐稽征法地23条第1项规定......(略)
行程法131条第2项系采权利消灭主义

其他的...我都不知道表情
只觉得明明都已经98年了,干嘛出这73~89年的东西
要考就直接考行程法嘛
没事干嘛考行程法未施行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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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7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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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很多补习班老师都要求考生
每题要写满40行(高考或三等特)

事实上据某国考阅卷老师告诉我们
越来越多的老师希望考生们不要废话连篇
答案能精简就尽量精简
因为改考卷实在太累了
所以.....如果看到废话一堆的答案
老师的不满也只能反应在分数上 表情
因此他强烈建议我们答题时
对于每一个争点扼要说明即可
毋须长篇大论
老师没时间看的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7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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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25 11: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今早是读到97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谈会提案(某司法杂志中选刊的)

行程法第131条第1项90年1月1日施行前,公法上之请求权之时效其间,依实务通说(最高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判例参照)应类推适用民法民法125条一般时效15年规定固无疑义

所以才想案例事实是发生在89年,这边是否也有考点之类的 表情

原来是楼主引用97年4月16日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谈会的资料
那就素偶错怪楼上的大大啰!
哈哈!呷你回失礼!表情


老伦家视力不佳,少年家就别介意啦!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7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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