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cofly 於 2009-05-25 22:46 發表的 : 一、乙丙成立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但不成立竊盜罪乙丙未經屋主同意進入屋內,成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有關竊盜起意,因兩人尚未著手,尚未進入竊盜未遂流程,且竊盜罪不罰預備,故不成立竊盜罪。(補充說明:所謂竊盜著手,實務上有認為僅左右張望物色財物即可當之,就本題言,兩人進入屋內即發現屋主在家,根本尚未達前述著手標準,而學說對於前述實務竊盜著手之時點過早,多所批判,至少應再將時點延後,故本題所採見解以此為據,在尚未進入竊盜之著手時點前只能就是否成立他罪予以判斷。而既無竊盜著手,也就無須進行既未遂判斷。且既乙丙不成立竊盜,甲教唆犯意無以從屬。另乙丙強盜行為,已非甲教唆犯意所及 ; 反面思考,若命甲需對乙丙強盜行為負教唆之責,豈不可任意僅以甲之曾教唆犯某罪之行為,負被教唆者犯任何罪之教唆犯的可能,而有羅織甲成立任何重罪之教唆犯之危險,可以參閱教唆犯立法理由,看一下很有幫助喔).......
下面是引用 empay 於 2009-06-16 17:17 發表的 : 寫的不錯~實務上解法確是如此解的很詳細,連實務上的判決的附上了~~若能加上學界的討論,考試會更高分吧~~個人拙見加上:障礙未遂的討論、未遂及預備犯的討論~會更好吧~上述以實務界是預備犯,但是都「侵門踏戶主觀上要來我家偷東西且進入我家了」風險提昇到一整個不行了~除非他沒有想要偷東西(題意已說謀意了)..只是遇到屋主這個「障礙」才發生未遂吧~用預備犯--進而不罰..退而求其次進入306..太鬆了點吧~個人拙 見應當以風險來論~「竊盜犯的障礙未遂」..罰,才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