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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5-10 12:14 发表的 [票据法]发票日期更改背书人应否负责?: 乙为了支付丙货款,向甲借了一张支票(也就是甲为发票人)自己背书后交给丙。 发票日本来是97年3月5日,快到期时甲打电话给丙说他支票户头的钱不够, 请丙暂缓轧票(即暂缓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丙担心超过提示期限会丧失追索权(票据法第132条), 于是跟甲说要把日期改为97年6月5日,甲同意了。等到97年6月5日支票还是被退票。 丙于是状告甲、乙请求清偿票款。甲、乙有权利拒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