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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讯] 违规红单!ㄧ次裁罚的行政效力
阿辉九十年间,有次汽车停于路边停车格后,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忘记缴纳60元的停车费,管辖所属的停车管理处,即将案件移送裁决所,并裁定罚款1200元,阿辉又因故未收到缴纳罚单,在同年七月裁决所送达裁定书,裁定阿辉限期驾照缴回吊扣二个月,阿辉逾期又未缴,又被裁定吊销驾照ㄧ年的处分。
时隔二年!阿辉早忘掉这件事,平时还是开着车,为了生活到处奔波!某日拜访客户时,车辆又违规停车,这时管区警员,刚好到达现场,阿辉看到警员要开单时,急忙奔出!希望警察大人能手下留情,当警察检视相关证件后,PDAㄧ查,告诉阿辉他使用的是注销驾照,是无效的证件,除了违规停车的罚单外,还有无照驾驶,另外又送了他一个礼物,吊销驾照一年,一年之内不得重考驾照!
平日从事外务工作,这时阿辉傻眼了,汽车代步是他的生财工具,罚钱事小,一年没驾照,这可惨了!他急忙向裁决所申诉!结果还是驳回,并注记理由虽非送达本人亲收,但由家人亲收仍属合法送达,这下可真是无解了!
一般驾驶人,对于违规罚单之异议救济,不外几个管道,裁决所异议、交通法庭异议、高等行政法院诉讼,旷日费时,诉讼程序繁琐,非ㄧ般人所属专业能之。我国诉愿法第一条规定: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依本条规定:交通裁决机关之上属机关,即为县市政府主管机关,人民对行政机关之处分异议,自可依诉愿法规定,向所属主管机关,进行诉愿陈情。 当阿辉得知可依法诉愿后,检具相关证物提出诉愿,行政机关文书,虽可用公示送达之方式,但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三七条第五款规定:『送达应于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者,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始为合法送达』,而本件停车违规裁定书之签收人,虽然是他远嫁南部的姐姐,但非阿辉的同居家属,又转交给目不视字的父亲,自属程序不合法之送达。
在诉愿二十日后,阿辉收到裁决所的来函,限期缴交1200元的罚款,其他处分取销,阿辉从此知道,红单ㄧ次裁罚的利害!
交通部在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全省监理机关全面实施一次裁罚作业,民众如有收到寄发之一次裁罚裁决书应即时处理,时间拖的越长,裁罚越重,直到驾照或牌照迳行注销,且一定的时间还不得即时再领牌照或考领驾照。
罚款逾期加倍并吊扣驾照: 1. 罚款新台币一千元以下吊扣驾驶执照一个月。 2. 罚款新台币一千零一元以上、二千元以吊扣驾驶执照二个月。 3. 罚款新台币二千零一元以,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 易处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自缴回之日起算吊扣期间,逾期不缴回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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