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关规定:
第 三六 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第 358 条 (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59 条 (破坏电磁纪录罪)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
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60 条 (干扰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
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61 条 (加重其刑)
对于公务机关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前三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条 (制作犯罪电脑程式罪)
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电脑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损害
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第 363 条 (告诉乃论)
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