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或本无其人而捏造姓名提起诉讼者,究系无当事人诉讼能力?或当事人不适格?
您的问题很笼统,不过仍试着分析如下:
1、诉讼能力是指 有无独立为诉讼行为之资格、能力,通常与行为能力有关,也就是与行为能力有关,通常只要是成年人都具有诉讼能力。
因此只要被冒名之人不具行为能力,即不具诉讼能力。
2、当事人适格
是指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最适合打诉讼之人。
例如,甲出租房屋给乙,届期乙拒不返还,
此时甲的好友A鸡婆的以自己名义向乙请求返还租赁物给甲,
因为A非该特定租赁关系最直接之利害关系人(而是甲与乙),
故A不具当事人适格。
依题示,若冒他人名义为诉讼,
A.若被冒名者非最直接之利害关系人,
可能会被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其诉,
B.若被冒名者是最直接之利害关系人,
相对人亦可于诉讼中向法院抗辩,若法院查明后,
发现冒名之人与被冒名之人并不存在有诉讼代理关系的话,
该诉讼亦会被法院驳回。
以上答案,请您参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