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cyuan 於 2009-04-01 12:17 發表的 :
甲進入某停車場偷車,當開啟乙之車門恰巧乙要來開車,甲慌張逃走
==> 甲已著手實行竊盜, 該當普通竊盜未遂.
乙緊追在後,當甲思索如何擺脫乙時,忽見友人丙,迅速求助丙幫忙,丙知悉後與甲聯手擊退乙
==> 甲丙二人以強暴脅迫, 妨害人行使權利, 該當強制罪. (甲係強制罪正犯, 丙成立幫助犯)
甲數罪併罰: 成立普通竊盜未遂, 強制罪
丙: 成立強制罪幫助犯
看到這樣的答案,
真的是讓人很【驚艷】!
不過,
至少本篇作者說出了一個重點:【必須要有著手之後,才會有既未遂的問題】
只可惜,
沒有稍微進一步說明:
1、為何【開啟車門】就算是著手?
(若是只開【玻璃窗】算不算呢?)
2、【未遂】的結論從何而來?
(結論下太快,至少要加幾個字論述較妥)
至於第二段,
則把甲丙的主從關係直接給點出來,
卻忽略了正犯與幫助犯的差異點,
而至全盤皆沒!
可惜!
題示之丙,
已經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不能再以【幫助犯】視之喔!
切記:
幫助犯:
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幫助犯)。
若是: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則為【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