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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讯] 我是左方车!你是哪一方车?
黄小姐在下班时刻,踩着轻快的脚步,搭乘着电梯来到地下室,随着下班的时间到来,心情也渐渐的放松,这个时候也是ㄧ天中最愉快时刻,开启车门,在地下停车场内,沿着出口标志指示,慢慢接近回家的路程,就在接近出口之前的路口交会处,突然发现右边的来向车道,ㄧ辆车急驶而至,丝毫未减速的向前飞驰而来,说时迟那时快,浅意识在紧急中发挥了作用,急忙的将方向盘向左急闪,希望右方来车能紧急煞车,避免车祸的发生。
不知过了多久,惊吓之余抬头ㄧ看,好险!车总算停下来了,差点直直的撞到停车场的大柱子上!稍稍回神镇定后,才想到,刚刚右侧车身传来了ㄧ声撞击声响,不知道发生了甚么事,幸好也没受甚么伤,下车后!才发现右侧车身被撞击毁损!看到对方满脸愧疚,彬彬有理的直赔不是,希望能原谅他的疏忽,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还好对方男士,看起来也非凶恶之徒,男士向黄小姐言明,他有承保A产物公司第三人责任任意险、也有车体损失险、所以双方车损,A产物公司都会处理,不要担心。
果然!A产物公司的理赔人员真的赶到现场,但却告诉黄小姐!说他的保户是右方车,黄小姐的是左方车,依路权归属,应该赔给他们二分之一,天哪!怎么会是这样!刚刚的承诺是装逍仔,警察来到现场后,因停车场不属道路交通处理的范围,只能先了解并做备案纪录,其余事项双方自行协商,隔天拨通电话以后,对方告诉他,他全权委托A产物公司,有事找A产物公司谈!接着申请调解会调解,结果还是ㄧ样,到法院申请支付命令请求赔偿,尽然被异议驳回!这时黄小姐才发现!自己正做着一场恶梦!
车损肇责理赔分析 :
本件因A产物与B产物两家公司,对双方保户肇责认知有差距,双方也没就同业间之默契,及专业肇责判断,协助保户解决争端,A产物公司若愿全额赔付黄小姐车损,是不是也要赔付自己保户全额车损(车体损失险),但黄小姐因保B产物第三人意外险,若双方互赔二分之一,A产物公司只要赔黄小姐车损二分之一,B产物公司赔付A公司保户车损二分之一,A产物公司只要赔保户车体损失险二分之一,这样计算方式,A产物公司是不是就省了一半的理赔费用,自然黄小姐是无法得到全额赔付,甚至须负担自己车损二分之一。
事故两造各自主张之理由:
A车主张之理由: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路权之规定:『第二款:车辆行至无号志或号志故障而无交通警察指挥之交岔路口,……。未划分干、支线或同为干线道或支线道者,如同为直行车或转弯车者,左方车应暂停让右方车先行。
B车主张之理由: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路权之规定:『第二款:车辆行至无号志或号志故障而无交通警察指挥之交岔路口,……。未划分干、支线或同为干线道或支线道者,转弯车应暂停让直行车先行。
2、 B车依公路法第二条规定主张:按本法道路用词定义:发生地点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范围内解释。
双方都主张应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同条之规定,但前段为『未划分干、支线或同为干线道或支线道者,转弯车应暂停让直行车先行』。后段规定,『如同为直行车或转弯车者,左方车应暂停让右方车先行』。此为俩造争执所在。
法规解析:
(ㄧ)、按系争俩造发生事故地点,系位于台北县中和市世纪广场大楼之地下停车场,为共同区分所有权人所属私产之范围,停车场标志、标线之设立、行进方向、动线规划,均依公寓大厦管理法规规定,由区分所有权人赋与管理委员会,统筹规划设置,期使进出之车辆得以遵循,因应地下停车场规划,特殊隔局之设计,维护进出车辆之安全。自非属本法所规范之道路范围或适用之区域,A车主张应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二款后段规定:如同为直行车或转弯车者,左方车应暂停让右方车先行。依法自属无据。
(二)、次按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俩造发生事故地点,虽非公路法规规范定义之区域,但停车场之动线规划有其空间设计特殊性,也是区分所权人及进出本栋大楼之汽车驾驶人,所共同遵守的规范,但如照片一示:A车肇事车辆最后停止之位置,系跨越来向二车道之限制分隔线上,地上标示行驶方向标线为右转专用车道,车头撞及原告右侧前门及右侧后门损坏。次由照片二示:B车所驾车辆左侧来车道,地上标示标线为来向单行道,倘A车为直行车即为闯入来车道之逆向车,依前述A车自应注意车前状况减速慢行,遵行右转车道之指示行驶,礼让直行车之优先权,不应跨越来向车道、影响会车驾驶人,因路口粱柱可视野角度障碍,被告之驾驶疏失,应付完全过失责任。
(三)、A车之行为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二款前段规定未划分干、支线或同为干线道或支线道者,转弯车应暂停让直行车先行,A车自应负完全肇事责任。
法院裁定:
A车应全额赔付黄小姐车损及法定利率百分之五利息及修车期间交通代步费。
对于在停车场发生的车祸,究适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其适用要件!应视有无符合供公众通行场所之要件?应从究是供特定人使用或供不特定人使用这两方面来解释!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符和供公众通行之场所要件:(不特定人使用:路边公、私立收费、免费之停车场、卖场停车场。)
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不符和供公众通行之场所要件:(供特定人使用:社区大楼、私立收费固定车位停车场,有管制进出、付费使用。)
支付命令的意义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如果是请求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如新台币壹拾万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莱米壹佰公斤)或有价证券(如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额新台币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督促债务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后二十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并赔偿程序费用。此种请求方法较诉讼程序简便、迅速、省费且其效果与确定判决相同。
声请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状纸,缮写支付命令声请状。 (二)声请状内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1、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请求的标的及其数量。 3、请求的原因及事实。其有对待给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请求发给支付命令。 5、法院(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声请)。 (三)应按债务人人数附具声请状缮本。 (四)每件应缴声请费新台币壹仟元。 (五)如果债权人应为对待给付尚未履行或须外国为送达或依公示送达时,不得声请发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应送达给债务人,如果发支付命令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给债务人时,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债务人接到支付命令后,可在二十日内向发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即按起诉或声请调解处理。 (三)债务人如不于前述二十日内提出异议,该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即如债务人不为清偿,债权人可凭该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对债务人声请强制执行 ,以满足其债权。
何谓路权?
道路用路人,依法使用道路之正当性!谓之路权。
何谓左右方车?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路权之规定:『第二款:车辆行至无号志或号志故障而无交通警察指挥之交岔路口,未划分干、支线或同为干线道或支线道者,如同为直行车或转弯车者,左方车应暂停让右方车先行。
何谓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路权之规定:『第二款:车辆行至无号志或号志故障而无交通警察指挥之交岔路口,未划分干、支线或同为干线道或支线道者,转弯车应暂停让直行车先行。
罚责:
道路交通处罚条例 违反第四十五条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支线道车不让干线道车先行。少线道车不让多线道车先行。车道数相同时,左方车不让右方车先行。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四十八条汽车驾驶人转弯时,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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