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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訊] 我是左方車!你是哪一方車?
黃小姐在下班時刻,踩著輕快的腳步,搭乘著電梯來到地下室,隨著下班的時間到來,心情也漸漸的放鬆,這個時候也是ㄧ天中最愉快時刻,開啟車門,在地下停車場內,沿著出口標誌指示,慢慢接近回家的路程,就在接近出口之前的路口交會處,突然發現右邊的來向車道,ㄧ輛車急駛而至,絲毫未減速的向前飛馳而來,說時遲那時快,淺意識在緊急中發揮了作用,急忙的將方向盤向左急閃,希望右方來車能緊急煞車,避免車禍的發生。
不知過了多久,驚嚇之餘抬頭ㄧ看,好險!車總算停下來了,差點直直的撞到停車場的大柱子上!稍稍回神鎮定後,才想到,剛剛右側車身傳來了ㄧ聲撞擊聲響,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幸好也沒受甚麼傷,下車後!才發現右側車身被撞擊毀損!看到對方滿臉愧疚,彬彬有理的直賠不是,希望能原諒他的疏忽,自己也不知道該怎麼辦,還好對方男士,看起來也非凶惡之徒,男士向黃小姐言明,他有承保A產物公司第三人責任任意險、也有車體損失險、所以雙方車損,A產物公司都會處理,不要擔心。
果然!A產物公司的理賠人員真的趕到現場,但卻告訴黃小姐!說他的保戶是右方車,黃小姐的是左方車,依路權歸屬,應該賠給他們二分之一,天哪!怎麼會是這樣!剛剛的承諾是裝逍仔,警察來到現場後,因停車場不屬道路交通處理的範圍,只能先了解並做備案紀錄,其餘事項雙方自行協商,隔天撥通電話以後,對方告訴他,他全權委託A產物公司,有事找A產物公司談!接著申請調解會調解,結果還是ㄧ樣,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請求賠償,盡然被異議駁回!這時黃小姐才發現!自己正做著一場惡夢!
車損肇責理賠分析 :
本件因A產物與B產物兩家公司,對雙方保戶肇責認知有差距,雙方也沒就同業間之默契,及專業肇責判斷,協助保戶解決爭端,A產物公司若願全額賠付黃小姐車損,是不是也要賠付自己保戶全額車損(車體損失險),但黃小姐因保B產物第三人意外險,若雙方互賠二分之一,A產物公司只要賠黃小姐車損二分之一,B產物公司賠付A公司保戶車損二分之一,A產物公司只要賠保戶車體損失險二分之一,這樣計算方式,A產物公司是不是就省了一半的理賠費用,自然黃小姐是無法得到全額賠付,甚至須負擔自己車損二分之一。
事故兩造各自主張之理由:
A車主張之理由: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路權之規定:『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B車主張之理由: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路權之規定:『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2、 B車依公路法第二條規定主張:按本法道路用詞定義:發生地點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範圍內解釋。
雙方都主張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同條之規定,但前段為『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後段規定,『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此為倆造爭執所在。
法規解析:
(ㄧ)、按係爭倆造發生事故地點,係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世紀廣場大樓之地下停車場,為共同區分所有權人所屬私產之範圍,停車場標誌、標線之設立、行進方向、動線規劃,均依公寓大廈管理法規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賦與管理委員會,統籌規劃設置,期使進出之車輛得以遵循,因應地下停車場規劃,特殊隔局之設計,維護進出車輛之安全。自非屬本法所規範之道路範圍或適用之區域,A車主張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後段規定: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依法自屬無據。
(二)、次按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倆造發生事故地點,雖非公路法規規範定義之區域,但停車場之動線規劃有其空間設計特殊性,也是區分所權人及進出本棟大樓之汽車駕駛人,所共同遵守的規範,但如照片一示:A車肇事車輛最後停止之位置,係跨越來向二車道之限制分隔線上,地上標示行駛方向標線為右轉專用車道,車頭撞及原告右側前門及右側後門損壞。次由照片二示:B車所駕車輛左側來車道,地上標示標線為來向單行道,倘A車為直行車即為闖入來車道之逆向車,依前述A車自應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遵行右轉車道之指示行駛,禮讓直行車之優先權,不應跨越來向車道、影響會車駕駛人,因路口粱柱可視野角度障礙,被告之駕駛疏失,應付完全過失責任。
(三)、A車之行為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A車自應負完全肇事責任。
法院裁定:
A車應全額賠付黃小姐車損及法定利率百分之五利息及修車期間交通代步費。
對於在停車場發生的車禍,究適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適用要件!應視有無符合供公眾通行場所之要件?應從究是供特定人使用或供不特定人使用這兩方面來解釋!
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符和供公眾通行之場所要件:(不特定人使用:路邊公、私立收費、免費之停車場、賣場停車場。)
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不符和供公眾通行之場所要件:(供特定人使用:社區大樓、私立收費固定車位停車場,有管制進出、付費使用。)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何謂路權?
道路用路人,依法使用道路之正當性!謂之路權。
何謂左右方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路權之規定:『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何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路權之規定:『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罰責: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違反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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