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討論] 刑法實例題
一、
甲平日貪杯,某日酒醉後又拿著菜刀對其妻乙怒罵不已。從小深受父對母家暴陰影的兒子丙,見狀上前防衛老母。父子一陣你來我往後,丙成功奪下菜刀,但卻發狂憤怒地砍殺甲父倒地,欲致其死。乙看著鮮血滿地心生害怕,唆使丙勿將甲送醫,免生疑。丙遂於一小時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29 16:07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3:1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小題:

甲:無罪 ->"修改"他是原因自由行為.因為長期家暴可知行為人甲具有一定之犯意或能預見特定法益遭致侵害
故.殺人犯意殺人罪.傷害犯意傷害罪.僅為言詞脅迫恐嚇罪表情

乙:甲之配偶.為最近親屬間之關係.負有保護者保證人之地位應負起作為義務.且教唆乙不救助甲之行為與遲於一小時送醫而造成甲之死亡結果有準因果關係.主觀上對其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故為271之不作為犯:若風險被丁逾越為271第二項之不作為.但長期受甲之家暴行為.於責任上得減輕其責任

丙:防衛情狀消滅或甲僅為言詞脅迫之恐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若風險未被丁逾越 (丁之重創行為無關係到甲死亡之因果)
->丙行為時具殺人之犯意271.272.273競合->273
->丙行為時具傷害的犯意278.279.280至甲於死->279之加重結果犯
若風險被丁逾越成實害至甲之死亡 (ex.甲之死亡原因為丁之重創使甲顱內出血而死亡)
->丙行為時殺人之犯意->273第二項
->丙傷害之犯意->279
中止行為
->若為有效的積極防果行為.丁也沒有使甲重創.甲順利送醫有活命的機會為27:反之沒有活命的機會.僅多以犯後態度良好減免責任
->若為無效的防果行為.僅多以犯後態度良好減免責任

丁:若丁的重創不足以造成甲的死亡結果.丁僅為業務過失傷害:反之該重創足以使加於死地為業務過失致死

表情 剛剛有點措手不及的感覺說~~~~~~~~~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9 21:0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9 14:0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無罪????
甲只是死了不會無罪吧???
該行為法院也不會下"無罪"判決的。 而是下不受理判決,所以你要說甲無罪,有很多爭點喔,比如原因自由行為。

如果討論了甲的行為,那麼也許也會討論丙行為時是否也是無責任能力,而不會只檢討到違法性就停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29 16:1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l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9 15: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3-29 15: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無罪????
甲只是死了不會無罪吧???
該行為法院也不會下"無罪"判決的。 而是下不受理判決,所以你要說甲無罪,有很多爭點喔,比如原因自由行為。

如果討論了甲的行為,那麼也許也會討論丙行為時是否也是無責任能力,而不會只檢討到違法性就停了。


聽L大一說-->有開竅的感覺...表情

第二小題:

甲:殺人行為.已著手但客體沒死->未遂.有無法性->責任上19-2減輕其刑責

乙:過失傷害.過失防衛過當.減免其責任.因果歷程錯誤.防果行為有效為->中止犯(丙不出車禍甲會活):防果行為無效->為因傷致死罪(就算丙不出車禍甲也不會活)

丁:業務過失致死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9 21:08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9 20: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5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