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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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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合夥問題...
請問大大....1.合夥人的債務,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


2.第 688 條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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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3 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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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夥人的債務,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

這問題牽涉太廣,而且不具體,不現實
**合夥人被開除,如果是被誣告的呢?這是否有救濟?現實上 不知是否有這樣的案例...
自指南山一遊數十年來,合夥問題一直出現在想像與法條中,現實中未曾謀面
可能我孤陋寡聞?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4 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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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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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23 21:58 發表的 民法...合夥問題...: 到引言文
            2.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合夥人被開除,如果是被誣告的呢?這是否有救濟?現實上 不知是否有這樣的案例... 表情
參考一下:最高法院68年上字第1512號(民事)。但這不是誣告,不過和上述意旨雷同。
主要是第三段:......雖以原合夥股東開除甲,.........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且必須更向被開除
            之合夥人為通知,始生開除之效力,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乙主張甲以勞務出資,但并無約定
            技術,又擅離職守為開除甲之理由,但其指責 甲并無約定技術,未據舉證以實,且甲於工作半年後,係因返
  回僑居地香港辦理簽證,其後因遭人中傷,致為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禁止入境,有其提
  出之該局(66)信局忠字第○五四五號簡便行文表(見原審卷第九十五頁)可稽,則
  原股東(乙、丙等人)開除已難認有理由,抑原股東(乙、丙等人)亦未向甲為開除之通知,
  自不生開除之效力

所以只要理由不夠讓法官信服,即使是誣告,只要被開除人可以舉反証,還是可以勝訴的
上例舉的不好,是因為原股東(乙、丙等人)沒有通知甲,所以不生效力可謂之
不過真的是誣告了話,最好可以找到舉証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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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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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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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23 21:58 發表的 民法...合夥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大大....1.合夥人的債務,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 表情
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是指合夥存續中,還是非合夥人?
因民法第681條:合夥人,是共負連帶責任。就是賠錢是一起賠,因為合夥就是連帶關係。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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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4 10:04 |
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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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謝謝各位大大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9-03-25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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