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37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ccre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过失伤害罪&强盗杀人罪--二问
ㄧ、甲不小心砍断乙的右手臂,系犯何种罪名?
(A) 甲犯伤害致重伤罪
(B) 甲犯重伤害罪
(C) 甲犯过失重伤害罪
(D) 甲犯过失伤害致重伤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21:11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6 21:11 发表的 刑法--过失伤害罪&强盗杀人罪--二问: 到引言文
ㄧ、甲不小心砍断乙的右手臂,系犯何种罪名?
(A)      甲犯伤害致重伤罪
(B)      甲犯重伤害罪
(C)      甲犯过失重伤害罪
(D)      甲犯过失伤害致重伤罪


因为砍断了,刑法第10条,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称重伤。


二、强盗后又当场杀人者,其法律效果为何?
(A)      犯强盗罪和杀人罪,二罪并罚
(B)      犯强盗故意杀人罪
(C)      为强盗罪和杀人罪的想像竞合犯,从一重论以杀人罪
(D)      犯强盗致死罪
答案B

我的疑问是 A为何不可??


因为强盗杀人罪是结合罪,刑法332条第一项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所以成立一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6 21:2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6 21:11 发表的 刑法--过失伤害罪&强盗杀人罪--二问: 到引言文
ㄧ、甲不小心砍断乙的右手臂,系犯何种罪名?

我的疑问是
文字中有”不小心”,所以我知道是 过失
但是为何 (D) 过失伤害致重伤罪,不可呢?

二、强盗后又当场杀人者,其法律效果为何?
(A)      犯强盗罪和杀人罪,二罪并罚
(B)      犯强盗故意杀人罪
答案B

我的疑问是 A为何不可??


第一题
过失伤害致重伤罪:例如甲开车不小心撞伤乙(普通伤害),乙后来因伤口恶化而截肢。
过失重害罪:即本题情形,一刀下去就已成重伤了。

第二题
就犯罪构成要件而言,同时符合强盗罪和杀人罪之要件。
因为刑法就二罪有结合犯的规定(332条第一项),
而结合犯的不法构成要件本来虽系两个单一的构成要件,
但在立法上却将其结合成为一个不法构成要件。
所以在法的概念上属行为单数,裁判上只论一罪。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6 22:0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21:51 |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之所以会认为第2题, 为什么不是A 犯强盗罪和杀人罪,二罪并罚....
其实楼主这样想也不算错, 因为若是分别起意去强盗甲, 然后杀了乙!! 这样答案就是A了....

题意不明显, 只好用最简单的思维去想, 就是强盗结合罪....B
(选择题通常都不要把案情想的太复杂, 不然会踩到地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22:08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二题:
因为于当场,所以时空密接性的关系,
所以应该视为一行为,
而且条文又有强盗杀人结合犯的规定,
应该这个选项比较适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6 22:16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您思考几个问题:

Q1
1.重伤害算不算伤害?
2.有没有抢夺致强盗罪?(比较刑法第329条)

Q2
1.强盗之后随即杀人的情形;强盗之后开门出去再折回去杀人的情形,两者有何不同?
2.何者比较可恶?各该怎么罚?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6 22:56 |
accre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6 22: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您思考几个问题:

Q1
1.重伤害算不算伤害?
2.有没有抢夺致强盗罪?(比较刑法第329条)

Q2
1.强盗之后随即杀人的情形;强盗之后开门出去再折回去杀人的情形,两者有何不同?
2.何者比较可恶?各该怎么罚?
Q1
1.重伤害算不算伤害?
答:重伤害算伤害,因为伤害罪中,含有重伤害罪!

2.有没有抢夺致强盗罪?(比较刑法第329条)
答:应该有吧!
因为 强夺罪 谓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
刑法325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25
强盗罪 谓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
刑法32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28
我觉得两个应该可以连贯吧?

Q2
1.强盗之后随即杀人的情形;强盗之后开门出去再折回去杀人的情形,两者有何不同?
答:随即一定会被杀死;再折回去,被害人会有机会脱逃!

2.何者比较可恶?各该怎么罚?
答:随即比较可恶,依据刑法332 第一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32
处以 死刑或无期徒刑,应该没有比这更重的罪了吧!

不好意思,不知道凶手再折回去,要怎么罚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accreba在2009-03-16 23:47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23:2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二题:

一.刑法第332条第一项强盗杀人结合犯.原本系为.刑法50条实质竞合两行为两罪之范畴.

而因刑事政策上之需要而列为法律评价上一罪.又其判断系以行为人犯强盗及杀人这

两罪之间其地点.时间是否具备衔接性.关联性(88台上字3711号判决).故.行为人同时

具有强盗及杀人之故意.以不待论系先强盗后杀人或先杀人后强盗.且行为人于实行强

盗之时.而当场另起杀人之犯意.亦是成立本罪.惟.对其本罪系为强盗.而杀人为相结合之罪.

故行为人以论以强盗杀人罪之结合犯.不论本罪(强盗)既遂未遂.相结合之罪(杀人)一定

既遂.否则杀人未遂仅能退回为刑法50条实质竞合数最并罚.

二.依题意行为人犯强盗而当"场故"意杀人.题目中最多只给你"当场".所以只好选强盗杀人结合犯

三."不知道凶手再折回去,要怎么罚"-->强盗行为完成.而行为人临时起意而将被害人杀害.

且对这两罪之行为在地点.时间是不具备衔接性.关联性故以刑法50条数最并罚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17 12:55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17 00:3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刑法284第1项后段,我国刑法根本没有过失伤害致重伤罪,所以选C

Q2刑法332第1项强盗杀人结合犯,如果A可以,那332第1项不是白定的吗,根本就没有派上用场的机会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17 06:28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7 02:1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6 23: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2
1.强盗之后随即杀人的情形;强盗之后开门出去再折回去杀人的情形,两者有何不同?
答:随即一定会被杀死;再折回去,被害人会有机会脱逃!

2.何者比较可恶?各该怎么罚?
答:随即比较可恶,依据刑法332 第一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32
处以 死刑或无期徒刑,应该没有比这更重的罪了吧!

不好意思,不知道凶手再折回去,要怎么罚

.......


大大所引刑法332条的网址进去,点选下方的判例,应该就可以了解了.....
例如:
  8   27上字1631
13   29上字452
15   30上字2559 

楼上大大所提「凶手再折回去」应该是指另行起意杀人吧!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09:1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7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