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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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ㄧ 如果新法施行前已該當舊法儀式婚的要件而未登記,個人認為縱使新法實施後,再與其他人登記結婚,無效的可能是後婚(重婚),前婚必然是一直有效的。前婚不會因新法改為必須結婚登記後,因為一直沒有登記就無效,反而是一直有效的(這就是法律不溯既往)。
據林秀雄教授的見解是,由於舊戶籍法規定登記是單方去登記即可,所以屬於報告的登記,並非創設婚姻的成立生效要件,而新法則屬於創設婚姻的成立生效要件,屬於創設之登記,兩者性質截然不同,自不能因新法之規定而使舊法之登記產生"補正形式要件欠缺"之法律效果。
依修法前戶籍法35之規定,結婚之登記不必夫妻兩人共同前往辦理,僅需當事人一方單獨申請辦理即可,反之修法後戶籍法33已將結婚之登記改為須以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始能辦理,因此若解為此種片面依一方當事人之聲請即可作成之結婚登記,在新法982生效施行後可以直接作為結婚已成立之依據者,恐怕嚴謹度不足,容易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該婚姻仍解為無效為妥。
本人完全贊成林秀雄教授之見解,因為自己根本沒去看戶籍法之結婚登記,所以以為兩者相同可以補正,所以見解顯然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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