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3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ccre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公司法二问
一、下列何者不是公司分派股息及红利前,必为之程序?
(A)弥补亏损(B)提出法定盈余公积(C)完纳税捐(D)提供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ccreba在2009-03-07 11:3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5 13:58 |
e19840111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公司法232I:「公司非弥补亏损及依本法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
    及237I:「公司于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 ,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二、公司法209I:「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及II「股东会为前项许可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之股东出席,已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行之。」    


[ 此文章被e19840111在2009-03-05 23:5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05 23:37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题选D
因为公司须于弥补亏损及完纳一切税捐后,依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10%)、特别盈余公积(公司法112)即保留员工分红成数(公110三项、235二项)后,方得分派股息及红利(公110三项、232一项)。所以提供捐助
非必为之程序。

第二题选C
因为董事竞业禁止之许可(公司法32但书)须依29条1项1、2、3款之方式为之。
股东会普通决议之事项乃依公司法174之方法为之。而普通决议之事项含法定事项及章程所订事项。
公司法中法定事项还满多的。在此我一法条顺序仅列出较重要者供你参考:
公司法173三项、184二项、196、209五项、213、225、323、325、332一项、二项.....。
~以上意见,不吝指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6 00:01 |
accre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两位大大的解说,这样我了解了 表情

好细的题目~~~   表情
再再考验我的细心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6 09: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8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