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43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oyoju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其他]特种考试 疑问?
联合报╱记者李祖舜/台北报导】 2009.02.04 03:33 am


为简化公务人员国家考试,考试院考选部评估将部分特种考试纳入高普考,未来透过考试进用的公务人员,将可不再受「特考特用」六年内不得调动单位的限制,增加政府机构人事流动率。

考试院高层指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2 16:49 |
Lenc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9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说其余特种考试不排除并入高普考与初等考试,没有说不考啊!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_______ 
○oo。海水...捉住幸福ㄉ尾巴○oo。
   ○oo。我把遗憾留在昨天
      因为人生总是向前行○o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03 18:57 |
yoyoju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不是代表 以后没有"税务特考"这个名称,把其中的"财税行政"及"财税法务"加入在高普考的项目内,不再"特考特用"(6年内不能转单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22:57 |
yoyoju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向考选部征求意见说明考选部回函如下:

您好:
前有相同来函经本部主管司答覆如下,请参考。
一、依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公务人员考试分高等(一、二、三级)、普通、初等考试,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得举办特种考试。本部目前所办26项公务人员初任考试,其中有21项为特种考试,为回归公务人员取才以高普初等考试为主,特考为辅之立法意旨,爰研拟部分特考纳入高普初等考试之可行性,惟未来如经决定纳入并完成修法程序,其及格人员之转调即受高普初等考试相关法规规范,合先叙明。
二、公务人员特考举办之目的,系因应机关特殊需要,为免人才流动频繁,影响机关业务推展,并符专业专才之旨,爰有6年限制转调之规定,未来部分公务人员特考纵经依法定程序纳入高普初等考试举办,原特考及格人员仍应受考试举办时所适用之相关考试法规有关6年内不得转调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机关、学校任职规定之限制,俾符特考举办之意旨。

请问有谁能很白话的说明这段话的意思呢?
公文的阅读很弱。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12:28 |
uod76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帮你节录重点 !!

一、大意是说除了原住民特考及身障特考,其它的特考将来有可能纳入
    高普初等考试,为回归公务人员取才以高普初等考试为主,特考为
    辅之立法意旨。
     

二、原特考及格人员仍应受考试举办时所适用之相关考试法规有关6年内
    不得转调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05 11: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0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