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基本上,我认为267应该用想像竞合犯来举例比较恰当。
例如:甲故意开车撞毁乙车,并造成乙受伤。
经乙提出告诉,检察官侦查后,仅就甲伤害乙的部份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的结果,认为甲以一行为分别触犯伤害罪及毁损罪(刑法55条的想像竞合犯)
则虽然检察官仅就伤害罪部份起诉,但是因为267的规定,起诉的效力及于毁损罪的部份,
所以法院就甲毁损乙车的部份,还是可以加以审判。
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情形,检察官不须要,也不可以就毁损罪部份追加起诉,
否则就会违反重复起诉的禁止规定。
下面是引用 pcyuan 于 2009-02-21 19:59 发表的 :
举个例子, A之仇人乙丙二人共同盖布袋伤害A, A因被盖布袋误以为加害人只有一人, 遂仅对乙提出告诉, 虽检察官只有对乙起诉, 但起诉效力也及于丙.
故检察官于起诉后发现尚有加害人丙, 若A也要控告丙,法院也可以一并审理.
请问大大:
在这个例子,加害人有乙、丙二人, 那检察官只对乙起诉,其起诉的效力如何及于丙呢?
我的看法:
1.依266条的规定,检察官起诉的效力,应该是只有及于乙而不及于丙。
2.如果A只对乙的伤害行为提出「告诉」,其效力及于共犯甲,这是告诉的主观不可分(239本文)。
3.267则是「起诉」的客观效力,也就是对事的效力,而不是对人的效力。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缪误,敬请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