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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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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代替物??
603-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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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05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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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者稱之
例如甲託乙1000元
如甲沒指定某某號碼之1000元
乙可以隨便一張歸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6 08:34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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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物是民法總則中『物之分類』的範圍。

此種分類,係以物之得否以同種同量之物相互代用為其區別標準。

例如:金錢、米穀均屬之。

消費物通常固皆為代替物,但也不盡然,如陳年葡萄酒,雖為消費物,但有時則屬不代替物。


以上摘自 ------ 鄭玉波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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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06 08:42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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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06 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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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機場或鐵路局代為運送的行李就不能算替代物了
因他非消費物
雖由鐵路局或機場管理員一同保管
但每一人寄託之行李的質 量皆有所不同
所以非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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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7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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