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1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nlin07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其他]询问法学高手
我一直看这二种差别?
但我看不出来
有没有法学高手请你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29 07:15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消灭时效完成后,债权并未消灭,但债权人得拒绝给付

民法第144条第一项:『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系采抗辩权发生原则,即权利自体本身不消灭,其诉权亦不消灭,仅使义务人取得拒绝给付抗辩权而已。

2.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非不得抛弃时效之利益

民法第144条第二项说明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债权人本于债权受领给付,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亦即『非不得』为否定之否定,等于『得』,债务人『得』抛弃时效之利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29 09:27 |
linlin07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如然是高手
谢谢你详细讲解
祝你   金榜题名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29 12:17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消灭时效完成但债权并未消灭,惟债务人得以债权人之请求权罹于时效而为抗辩。
2.债务人非不得抛弃时效之利益,是秉于民法之私法自治精神,债务人得自为选择。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4 18: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8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