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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6条?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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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9 18:43 |
fr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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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91) 劳动三字第 09100
10430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 3 字第 097013046
3 号令修正发布第 1 条条文


法规名称: 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书应载事项)
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应事先以书面向雇主提出。
前项书面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姓名、职务。
二、留职停薪期间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职停薪期间之住居所、联络电话。
五、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六、检附配偶就业之证明文件。
前项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每次以不少于六个月为原则。

第   3   条 (提前或延后复职)
受雇者于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与雇主协商提前或延后复职。

第   4   条 (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

第   5   条 (受雇者终止劳动契约)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受雇者欲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各相关法令之规定办
理。

第   6   条 (雇用替代人力)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得雇用替代人力,执行受雇者之原有工作。

第   7   条 (禁止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
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得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

第   8   条 (雇主应与受者联系)
受雇者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应随时与受雇者联系,告知与其职务有关
之教育训练讯息。

第   9   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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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非常详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0 08:38 |
fr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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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发放

目前尚仍未定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0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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