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關於教唆犯之疑問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65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eet691123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x
0
[求助] 關於教唆犯之疑問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
2008-11-02 13:25 |
pinkrabbit
級別:
小人物
x7
x142
分享:
▲
▼
雖然是乙把丙打死,並不是甲教唆之意,但是也免不了其罪,其實甲是可以預見其可能發生,因為甲是故意叫乙去打丙,不能說乙原先想打傷丙,卻因過失打死丙,這是不能相通的,致人受傷有可能下手太重或病情惡化..,因此這是可以預見的。
觀程怡老師《法學大意》中提到:「
被教唆者或被幫助者有加重結果之行為,教唆犯與幫助犯亦依加重結果犯處罰
」,故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蓋加害結果,亦為可得預見。(林東茂師,頁1-258)
如果大大仍不解其意,這裡有詳細的解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7050543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非常詳細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x
2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1-27 14:58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x6
x169
分享:
▲
▼
因為每一人都要為自己所為犯行負責
基於正犯與教唆犯之從屬關係
教唆犯要與正犯負同一刑責
只要正犯成罪 教唆者隨即成立教唆犯之刑責
例如:
殺人罪 v. 殺人罪之教唆犯
傷害罪 v. 殺害罪之教唆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In or Out
x
1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3 23:19 |
K2001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54
分享:
▲
由題目觀之 甲並無明確的指示乙如何傷害丙 也無說傷害到何種程度既可停手
所以說 加重結果的發生 還是以教唆者與被叫唆者有無預見分別論述
1被教唆者實行所教唆的犯罪行為,致生加重結果,而該加重若是教唆者所能預見者,則兩者皆構成加重犯
2.該結果若是教唆者所不能預見者,即可不負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
如以1 2兩點作為結論 也無不可 且是否更可面面俱到呢
僅供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x
1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4 00:24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5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