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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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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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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直接正犯疑問
甲喝令自己養的狗咬傷乙,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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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11-02 13:08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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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評價上
「狗」就等同於「棍子」一樣
所以甲要狗咬人就等同於甲持棍子打人一樣
其法律評價上,甲為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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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2 13:38 |
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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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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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11-03 08:02 |
radish.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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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法學大意課本看到如下的解說:
間接或假手他人或利用動物, 工具引致構成要件結果者為 '間接正犯'

還是不太明白, 可否請好心人協助說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27 00:1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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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adish.lynn於2008-11-27 00:11(3樓)發表的 :
但在法學大意課本看到如下的解說:
間接或假手他人或利用動物, 工具引致構成要件結果者為 '間接正犯'

還是不太明白, 可否請好心人協助說明


謝謝樓下F大的提醒, 我忘了一個條件, 就是間接正犯必須是 "利用不構成犯罪之人"
以下改為正確版...

1. 直接正犯: 甲拿刀殺了乙. 甲無疑是直接正犯.

2. 間接正犯: 就是借刀殺人. 甲教唆5歲小孩乙去超商偷東西. (因為14歲以下,不罰)
  乙原本應是直接正犯, 但法律不處罰無責任能力的5歲小孩, 所以乙不構成犯罪.
  甲是間接正犯.


[ 此文章被pcyuan在2008-11-29 16:0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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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28 22:44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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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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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對於間接正犯的舉例,似乎有些誤解喔......

甲教唆乙去超商偷東西.   乙是直接正犯, 但甲應為教唆犯,係「從犯」而非間接正犯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28 23:04 |
test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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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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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p大所舉的例子並没有錯,這是因為間接正犯係利用無刑事責任之人實施自己所欲犯之罪而成立。且依通說見解,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犯,重點在於行為人對於犯罪歷程是否居於支配性的地位,若是,即成立間接正犯;若非,即成立教唆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03 23:39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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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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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間接正犯
因為狗屬法律上之動產
屬於行為人所能支配的物體
甲利用狗傷人 狗能決定要不要咬下去

甲成立間接正犯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7 11:5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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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大大所言為是,在本案中甲為直接正犯,而不是間接正犯,所謂間接正犯係指利用他人作為犯罪之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另外補充他人之行為不一定是無罪的,在某些狀況也有可能是有罪的,關於例子與說明請參考林山田教授的刑法通論。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7 13:3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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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係指行為人.利用事實或法律原因.於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不法之行為.

此等行為人對整體犯罪過程中之意思決定具有支配性及決定性之地位

或角色.而通常被利用者不會成立犯罪.僅為單純之犯罪工具

得知.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而為不法之行為.易言之.狗於刑法上是所謂之物也.

應此.利用狗去傷人.係為傷害罪之直接正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新絲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7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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