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589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1.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不幸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如其當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第1順位)
(2) 父母。 (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 受領遺屬年金之對象存在(不論當序遺屬是否具備請領資格)時,後順序的遺屬不能再請領,而且當序遺屬在請領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例如:遺屬年金已由第1順位配偶請領時,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另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如再婚(喪失請領條件)或死亡時,原所申領的遺屬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當月起,不再核發遺屬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也不能再申領。
4.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
(1)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配偶時,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之子女須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時,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父母及祖父母時,請領人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孫子女時,請領人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兄弟、姊妹時,請領人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之認定: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1年,係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1年以上。
6. 以「無謀生能力」之條件申請遺屬年金給付者,應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
(1) 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2)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7. 「在學」之認定:
請領遺屬年金之當序受益人,如係25歲以下之在學子女或孫子女,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8.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例如父母雙亡)時,僅能擇一請領。
9. 被保險人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不幸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始可請領遺屬年金。故如為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0.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