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3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en7806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活动] 「秀姑峦溪水利生态」摄影比赛  (8/15 截止收件)
【比赛资讯】

活动网址: http://www.hia.gov.tw/
截止收件: 8/15
个人评等: ★★

【比赛详情】

「秀姑峦溪水利生态」摄影比赛办法
一、宗 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建构均衡发展三生(生产、生活、 生态)、三力(创力、活力、魅力)之永续农业的重要性,期盼透过摄影之眼,捕捉花莲秀姑峦溪水利的美,体验秀姑峦溪河畔农民自然与人文的对话。
二、补助单位: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三、主办单位:花莲农田水利会
四、参加资格:凡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者皆可参加。
五、摄影主题:秀姑峦溪水利生态之人文、地理、景观及活动纪录等(必须在
秀姑峦溪相关区域范围)。
建议主题例如: 1. 秀姑峦溪集水区甜净水质、潺流溪水。
2. 水利灌溉工程、水与綠的建设。
3. 水田生态、农村环境、农民耕作情境。
4. 有机水稻农田生态环境保护之体验及认知。
六、摄影日期:97年3月25日至97年8月10日
七、收件日期:97年7月15日至97年8月15日
八、收件地址:花莲县吉安乡北昌5街14巷1号(花莲农田水利会)
九、收件方式:
(一)亲自交件:周一至周五08:00~17:00。
(二)邮寄方式: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请于信封右下角处注明「摄
影比赛作品」。
十、作品规格:5×7吋之彩色相片,不可装裱、格放、加色、电脑合成、彩绘、叠片、烤贝、组合及连作,违者作品不予评审,并以弃权论,每件作品应检附报名表1张,参加作品每人最多以3件为限。
十一、参赛程序:参加作品每件均须详实填写报名表(格式如附件),浮贴于相片背面,并请于收件期限内送(寄)至收件地址,违者不予评审。
十二、评选办法
1.由花莲农田水利会邀集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长官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依据活动办法及评审标准评选;参赛者对评审委员之评审结果,不得有任何异议。
2.评分标准:主题相关性25%、构图及创意50%、摄影品质25%。
十三、得奖公告:评审结果于97年9月15日前公布于花莲农田水利会网站,并专函通知得奖人。(未得奖者不另通知)
十四、发 表:得奖作品于97年9月20日起在花莲农田水利会http://www.hia.gov.tw/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入口网站」http://doie.coa.gov.tw/index.asp展出1个月。
十五、奖 励:
(一)金牌奖1名:奖金20,000元、奖牌乙面。
(二)银牌奖1名:奖金10,000元、奖牌乙面。
(三)铜牌奖2名:奖金5,000元、奖牌乙面。
(四)佳作奖18名:奖金2,000元、奖状乙纸。
十六、附则:
(一)参赛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规格不符),未获奖作品于97年12月1日统一销毁。
(二)参赛作品须为本人之作品,且以未经参加比赛得奖或未公开发表之作品,如有违反规定,不予评审并取消参加资格;若于领奖后经查违反本规定,除取消参加资格外,所颁发之奖金、奖牌(状)均予以追回。
(三)得奖作品须依通知期限交付底片或数位档案(数位相片须为每张600万画素以上之tiff或jpg光碟档案),经审核无误后,方予给奖,若无法于期限内交付,即取消得奖资格。
(四)得奖作品原稿底片或数位档案之着作财产权全部归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有权行使一切重制、公开展示、发行、专辑或海报等印制,均不另给酬。
(五)凡参赛者视同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如有未尽事宜,主办单位得随时补充增订之。
十七、查询电话:花莲农田水利会 张智超先生 03-8463602。
十八、报名表(请自行列印浮贴于相片背面)



「秀姑峦溪水利生态」摄影比赛报名表
题 名
作品资料 □ 底片拍摄 □ 数位拍摄
拍摄时间 拍摄地点
姓 名 电 话
地 址
E-Mai
编 号 (由主办单位填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aa) | 理由: 发表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8-03 19: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76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