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mercury_lou于2008-07-26 17:40发表的 请教97高考行政法第16题:
请教97高考行政法第16题
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下列何者不应公开?
(a)台中市政府之决算书
(b)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之会议记录
(c)中央银行之业务统计
(d)劳委会之会议记录
.......
个人觉得 题目出的有瑕疵
由选项得知
出题者应该只是想考第7条 应主动公开之情形
(a)第六款之决算书
(b)第十款之合议制机关之会议记录
(c)第五款之业务统计
(d)非属合议制机关之会议记录...."非属"应主动公开之情形
题目是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下列何者"不"应公开?
"不应公开" 表示不予公开
这个就有瑕疵了 或许该改题目为 下列何者"非属"应公开资讯
个人意见 或许个人的法律公力尚浅 还请其他大大提供意见...
下列政府资讯,除依第十八条规定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者外,应主动公开:
一、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律、紧急命令、中央法规标准法所定之命令
、法规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规。
二、政府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
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三、政府机关之组织、职掌、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帐
号。
四、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五、施政计画、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
六、预算及决算书。
七、请愿之处理结果及诉愿之决定。
八、书面之公共工程及采购契约。
九、支付或接受之补助。
十、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