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3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osalin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学大意]问题
Q甲乙为夫妻 但甲夫常因细故殴打乙成伤 下列关于乙的法律主张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一切有为法 如梦幻泡影 如露亦如电 应作如是观

处顺境不起贪爱 处逆境不起瞋恚

---人生座右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5-20 20:51 |
Hercules99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事诉讼当事人为检察官,被告, 自诉人
诉讼的提起可分为..告诉,自诉与第三人之告发
告诉的当事人为检察官(俗称公诉)..自诉当事人为乙妻
法律为避免夫妻相互诉讼有违伦常且尴尬..故设计夫妻互讼不得自诉..
法条是哪一条忘了..刑事诉讼法应该找的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20 21:34 |
eugeni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三百二十一条(自诉之限制1--亲属)
  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5-20 22: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8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