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诈骗案件台中地检署已侦察终结起诉,所有资料除被害人身份不公开之外,其余皆属事实!
本文后并付台中地检署之起诉书,以证明此非为个人凭空杜撰。
唯此人恶行过于不良,藉此公开!
此人常常利用网路聊天室与网友认识,再藉机利用不同之理由及藉口进行诈骗;请台中地区之网友多加小心!
本案经台中地检署进行侦察,侦察阶段,此人也未到庭
检察官表示此诈骗案已证据明确,不再经由检察署发布通缉;全案侦察终结后移送台中地方法院审理!
以下为完整事件经过:
一、张志鸿向其屋主XX蓉承租房租,一直藉口拖延租金;屋主XX蓉因同情之故,同意让其延缓租金
至96年11月10日,张志鸿却在11月初利用网路,得知XX龙目前在寻找租屋之处
张志鸿表示自己为屋主儿子,表明有空屋欲出租
藉此诈骗XX龙之一个租金及押金共九千元。
屋主XX蓉于事后协同二位被害者报案,XX蓉表示损失不多,因此并未张志鸿提出告诉
全案XX蓉仅为证人身份
二、张志鸿透过网路与X吉X认识,得知X吉X有熟识手机商
因此表示自己有同事需要便宜的二手手机,要求X吉X
调借三支手机,欲进行贩售;在此期间,张志鸿利用不同藉口向X吉X借款
总金额为二万四千六佰元。
在调借手机当天,张志鸿开车载X吉X至台中市大业路与大墩二街街口,指着某一栋大楼表示该为其公司
张志鸿拨打电话进公司询问,得知老板在公司 ,不方便让X吉X进入,因此要求X吉X在大楼旁等待即可
并且将汽车钥匙交由X吉X及一张门号之SIM卡以取信,表示自己不会无落跑
X吉X仍然会担心张志鸿落跑,因此在其停车处等候
张志鸿得知X吉X仍在停车处等候,因此再出现,告诉X吉X,张志鸿的同事欲当面与X吉X进行洽谈
也未见张志鸿带着手机下来,要求X吉X与张志鸿至附近一家茶坊等待
约过十多分钟,该名同事仍未出现,张志鸿又拿起手机拨打该名同事
挂上电话之后,表示要先上公司,等一下再跟同事一起回来
X吉X在茶坊等候约莫十多分钟,觉得事有怪异,前往停车处查看,人车皆已离开
三、此时X吉X开张志鸿所交付之SIM置入手机开机,接到XX龙之来电
了解XX龙之问题后,前往XX龙之租屋处大楼会客室
XX龙与XX蓉此时同在处理租屋问题,双方皆感被张志鸿所骗
三人讨论之下,当日晚间八点半前往台中市第二分局进行报案
四、X吉X为了掌握资讯,仍将张志鸿所交付之SIM卡开机,以接收讯息
隔天台中市某家车行来电,欲通知张志鸿还车之事宜
X吉X前往车行做了解,才得知张志鸿当初是来此租车,并且复制一把钥匙
此为当初张志鸿所交付X吉X之钥匙
而且,张志鸿距还车日期已超过二天仍未还车,车行也未能与张志鸿联络上
五、案发数日,车行人员于某家汽车旅馆寻获该车,张志鸿及其女友随车行人员回到车行洽谈积欠租金之事宜
车行人员也有向警察单位报案,在协商过程,也有警方人员在场
车行人员也通知X吉X和XX龙到场,一并处理诈骗案件
六、协商过程,张志鸿之女友仍依然口出不逊,表明没有钱之类的,态度恶劣
随后在警方人员陪同之下,将张志鸿带往台中市第三分局进行制作笔录
在警察局时,张志鸿同意签立欠款之本票交予XX龙及X吉X
七、张志鸿在制作完笔录,也未有诚意要还款,藉故逃跑
而后在台中署立医院再被XX龙和X吉X寻获
XX龙和X吉X和张志鸿及其女友再度前往台中市第一分局,向第一分局商借场地,进行协商
其间,张志鸿之女友依然态度恶劣不已
在压力之下,张志鸿和其女友通知亲人来处理,当时只有还款XX龙之欠款;未与X吉X进行处理
八、事后张志鸿表示会还款,但之后,人依然避不见面。
后记:
此人依然不断利用网路在进行诈骗,而且当天张志鸿被人寻获之时,身上有一包不明之药物
因此不属于债权问题,因此无法过问此药物为何
犯案之后被人找到,态度恶劣,且一再找理由推拖、逃跑、避不见面,连检察官传唤也不到
犯案之后态度明显恶劣
在警局调出张志鸿之资料,其有其它之前科,表示此人为诈骗惯犯
XX龙被诈骗之后,连一个落脚处都没有,张志鸿其诈骗所得,却与女友皆投宿于汽车旅馆
此等恶心可见一般
从张志鸿诈骗至被揭发才三日时间,其身上之诈骗金额及变卖手机之所得皆已挥霍光了
此事件之中,张志鸿因协议偿还积欠车行之租金及其损失,因此车行并未提告
(至于是否有与车行清偿债务,则未知)
ps.张志鸿之绰号「阿嘉」
张志鸿常上的聊天室为「UT聊天室」
此人所活动区域皆在台中市及斴近区域,若是有人发现,请报警处理
以下为检察官之起诉书(红线处为相关人员之姓名)
以下为张志鸿及其女友之照片(拍摄于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