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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h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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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请问一题监理法学大意的问题?
Dear all:
这是今年监理的法学大意其中一题,对这题不是很了解,为什么答案会是B呢?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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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28 11:57 |
martylovesu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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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六十六条
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第六十九条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第七十条
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
第四百二十一条
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

因为果树是土地的定着物,为不动产。「未分离」的果实为该不动产之出产物,也是不动产之部分。
因此果树与「未分离」的果实,所有权皆归乙。
果实与果树分离后,依六十九条,称天然孳息,本于四百二十一条之租赁契约以及七十条,甲为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因此分离后的果实归甲所有。

这是不才的归纳与理解,不知道有没有错,供您参考


[ 此文章被martylovesu在2008-05-04 05:19重新编辑 ]


有笔有剑有肝胆,亦狂亦侠亦温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4-30 00:31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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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因为66条
所以果树成为土地之重要成分
果实因尚未分离而成为土地之部分

不管是谁种的果树果实
除非有其他物权存在于该土地(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
否则果树果实之所有权仍为土地所有人"乙"所有

租赁权只是债权

甲因为与乙间有421条存在
而取得果树果实之"收取权"
并非拥有果树果实之所有权


这又牵涉到原物主义与生产主义
对于69条
学者通说为原物主义(所有权人>乙)
如果是生产主义的话
那就是种树的甲了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30 15:56 |
winsh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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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终于了解了,谢谢两位前辈大大的指导,太感谢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03 21:51 |
jinmo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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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题答案,有一点点牵强
我的直觉会觉得应该就是甲的,
完全没有想到先是乙的,甲再跟乙请求!!!!

资历太浅了,我看来还得再加强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5-04 00:38 |
martylovesu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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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inmo444于2008-05-04 00:38发表的 :
我觉得这题答案,有一点点牵强
我的直觉会觉得应该就是甲的,
完全没有想到先是乙的,甲再跟乙请求!!!!

资历太浅了,我看来还得再加强 表情

不要气馁,直觉选甲应该蛮正常的,我一开始也是想不通。

虽然我知道未分离的果实算是不动产的一部份。
但是问到未分离果实的所有权就开始动摇了...
如果归乙所有,那甲不就是天字号第一冤大头了吗?

因此特地去查答案,发现考选部的答案的确是乙

找资料出来看,想了很久才懂
后来在高点的律师讲义里有翻到,类似的观念解析
因为这题在民国79年司法官特考有考过问答题

如果能一眼看穿争点,应该是司律程度啰~
呵呵,听我这样讲,有恢复一点信心了吗?


有笔有剑有肝胆,亦狂亦侠亦温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04 0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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