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5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诉讼法--证据能力,请益:)
关于无证据能力之证据,下列何者最正确?(93身心五)
A无证据能力之证据,不生刑事诉讼法之法律效果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8 16:34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这是观念问题耶

证据能力
也就是能否作为证据之资格
消极要件也就是不在证据排除法则之列
(如:以强暴胁迫等不正方法所得之证据)
积极要件即是经严格证明(合法调查)

先有证据能力(作为证据之资格)才能有证据之证明力(法官采信的程度)

例如:证人之证言
其要有证据能力
须符合刑诉175-196,166-171之规定
才有作为证据之资格
是否有证明力(证据的价值,法官是否采信)
则由法官依自由心证(本于确信自由判断,刑诉155第一项)

所以呢
D的部份
证据有无能力不是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而是"不在证据排除法则之列且经严格证明"

再者
即使得为判断之依据(有证据能力)
亦不一定有证明力(证据的价值,法官采信的程度)
所以
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当然不生刑诉法上之效果

本题选最正确的
当然是C(刑诉155第二项)


浅见
薄供参考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9 23: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4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