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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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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o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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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体]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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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3-02 19:29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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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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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发问者先举例什么情形不会"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吗?
例如你的健保卡没有遗失,而是押在当铺里(以健保卡借钱),然后以遗失为由,去健保局补办新卡,就足生损害于健保局对健保卡的资料正确性,这样就成立刑法214条的罪了呀!
犯214条的罪,通常都是以是否为"明知不实的事项",来抗辩的。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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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3-03 11:34 |
helo929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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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谢谢大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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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3-03 17:59 |
edison0424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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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务员须实质审查时,若为虚报,亦不为罪。
73年台上字第1710号判例要旨参照
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于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
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
,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须为实
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上诉人等以伪造之杜卖证书提出法院,不过以此提供为
有利于己之证据资料,至其采信与否,尚有待于法院之判断,殊不能将之
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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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3-07 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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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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