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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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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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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人知道大陆的法律吗?
我有一位朋友在大陆开工厂,之前因不懂大陆法律,将合同借人,结果被以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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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广东 | Posted:2008-02-28 15:47 |
170181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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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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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留在台湾好啦!这只能说是活该! 表情


哪里跌倒!哪里站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2-28 16:45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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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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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好像得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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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4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谢提供条文协助~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8 19:38 |
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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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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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701818于2008-02-28 16:45发表的 :
还是留在台湾好啦!这只能说是活该! 表情
看到大大的回覆真的是感慨万千阿!如果这样的回覆能让大大心里感到快乐的话我也就无话可说了,愿主保佑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广东 | Posted:2008-02-29 09:26 |
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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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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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风天于2008-02-28 19:38发表的 :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本人以十二万分的心感谢大大如此快速又详尽的解说,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广东 | Posted:2008-02-29 09:37 |
su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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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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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他都这么担心了还回覆活该 表情


【心有多大,世界就有多大】
【努力往前相信自己】
【相由心生,日久见人心】
【可以穷不要酸】
☆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共勉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9 11:20 |
master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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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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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大陆是没有法律的
原来现在已经有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20 01:36 |
jjkam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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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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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一直都有法律阿~
只是 她们有关系就没关系的程度比我们严重多了~ 表情
以前都觉得台湾治安差...
出去走走以后
恩~ 台湾真是好呀~表情
差的是整天唯恐天下不乱的新闻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0 08:03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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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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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看完就知道~ 大概只能偷渡回台湾了~ 偷渡~唉~~~~表情
看到他们的法律规定及法律用词,我深深的感觉到~ 台湾法律规定及用词在素质上真的远胜大陆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20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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