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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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債權受讓及質權
Q1. A為發票人,B為背書人,C為B指定之預備付款人, 其後C參加承兌卻未記載被參加人,應以何人為被參加人? 1.A 2.B 3.C 4.承兌人
這題是什麼意思呢?正確答案應為何呢?
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Q3. 質權人因質物有腐壞之虞,得拍賣質物. 這是指得自行拍賣嗎?還是得聲請法院拍賣呢?
Q4. 請問任意法中,關於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如何區分呢? 而: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使用一定方式者,於該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這個是屬於哪一種規定呢?
請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1: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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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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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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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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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0:18發表的 請問債權受讓及質權: Q4. 請問任意法中,關於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如何區分呢? 而: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使用一定方式者,於該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這個是屬於哪一種規定呢?
....... 1.補充規定 指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 欠缺約定時,由法律預設適用準則 以 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如當事人另有約定,即排除其適用 例如: 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解釋規定 指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的意思 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由法律 預設一定效果 以釋明其意思。 例如: 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 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 ,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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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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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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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0:18發表的 請問債權受讓及質權: 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 1.債權之移轉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對於債務人 不生效力。」 *所以乙(讓與人)或丙(受讓人),如果沒通知甲不生效力。 2.債務之承擔 *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 時移轉於第三人。」 *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另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 務人不生效力。」 *所以甲(債務人)將A屋讓與丁(第三人)並訂定契約,非經債權人(丙或乙)承認不生效力。 *所以乙(讓與人)或丙(受讓人),如果沒通知甲 (如已讓與丁理應通知丁)不生效力。 且其讓與須經債權人(丙或乙)承認否則不生效力。 此題若有錯請大大們指教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7:3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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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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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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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為什麼是屬行政法範圍呢? 留置權之相關規定不也是民法物權嗎? 另外, 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我覺得丁是受讓A屋之所有權,應非受讓甲之債務, 所以債務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而且這樣丁會變物上保證人嗎?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7: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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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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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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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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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7:45發表的 : 留置物...為什麼是屬行政法範圍呢? 留置權之相關規定不也是民法物權嗎?
另外, ....... Q3. 質權人因質物有腐壞之虞,得拍賣質物. 這是指得自行拍賣嗎?還是得聲請法院拍賣呢? 所以質物之拍賣及留置物之拍賣,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賣一樣囉?可參考民法第936第2項所以一樣。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我覺得丁是受讓A屋之所有權,應非受讓甲之債務, 所以債務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依大大見解,就不用通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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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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