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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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户和除籍是不一样的,除籍是因为死亡、迁徙(包括迁出不同的户政管辖区、住址变更、同址分户、出境二年的迁出境外、住居所不明经催告或无需经催告而被户政事务所迳为登记等)、丧失国籍等。除户为原登记的「户」除去,而另为新「户」或「绝户」,例如原户长迁出、住变、死亡、辞去户长而变更新户长等情形,就原来那一户的户籍登记而言即是除户;换言之,户内人口-- 即户长以外的人--户籍变动为除籍,而户长的变动就原户籍而言为除户。举例来说户长迁出后(户长一人或户长与其他户内人口),如果要申请原户籍资料,即为当时的除户资料;如果只是户内人口(户长以外的人)迁出、死亡、住变、同址分户等,就户政而言则仍是「原户籍的现户资料内」。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到户政事务所请领全户户籍誊本时,如果要包括现在已经除籍(死亡、迁出、住变、同址分户等)的人的资料,要特别讲明是要申请「包括非现住人口」的全户户籍誊本,否则那些已经除籍的人就不会被包括在里面。
所以说,出境满二年被户政机关迳为迁出国外,在作业上算是迁出的一种,是否除户,要看当事人是不是户长,如果是户长就是除户;不是户长则是除籍。如果当事人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境,可以拿中华民国护照、要恢复户籍的户口名簿或是要恢复户籍住所的房屋所有权状等,到当地的户政机关办理恢复户籍登记。
另外「自立为户长」,想当然是户内人口的迁出、住变或是同址分户,就原户籍登记而言,是除籍而不是除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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