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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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殺人罪?並就殺人罪相關類型分別說明之 都沒人回答啊﹖那我這自稱永遠18歲(因為是自稱,所以認識我的人都不承認,他們都喊我死老頭...泣)的死老頭,就講一下自己淺薄的認知好了,如果有錯,煩請不吝指教﹗ 1.何謂殺人罪﹖包含以下幾點: (1)行為客體: 為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因此,行為人本身所為的自殺行為無法加以論罪,因為如果是自殺的話,自殺者(行為人)以死,就算想處罰也沒辦法﹗所以客體一定是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 (2)殺人之行為: 殺人行為乃一切斷絕他人.生命之行為,其方法並無限制,凡足以致人於死者均屬之﹗又殺人行為雖以積極作為較為常見,消極作為亦不失為殺人行為。 (3)被害人死亡: 刑法271條第1項是既遂犯,第2項是未遂犯,如果是第1項,則必須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如果沒死,則是第2項的未遂犯﹗ (4)殺人之故意: 一個自然人被殺,在論斷上到底是既遂、未遂或是普通傷害至死及重傷至死,亦即到底是殺人行為還是傷害行為,應視行為人之犯意而定,簡單來說,A想讓B喪失生命,即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而產生了 B死亡之結果,則是殺人既遂;反之,主觀上有殺人之故意,可是B逃走了沒死,那就是殺人未遂。而若是A並沒有要殺B的故意,只想扁他一頓(傷害),結果沒想到B有心臟病,被A打了幾拳後,心臟病發作死掉,那A僅能算傷害致死﹗說到這就想到以前教授說,有時候很多人會說,過失殺人﹗這根本是胡扯﹗因為過失,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殺人之故意,所以根本不叫殺人,殺人沒有過失的,如果是過失之行為,那就是傷害致死,就過失傷害致死,而不叫過失殺人,只要〝殺人〞,一定是故意。(這段話其實不是學法的人,會有點難理解,如果有稍微學過刑法,仔細想就知道教授為啥這麼說了) (5)犯意轉變: 原先是打算傷害而以,結果在打手槍...不是...是打人時,打的失去理智,而想乾脆〝呼哩死〞,即轉換成殺害之故意,依法規競和,吸收行為,故只論以殺人罪﹗(但是這部分還是要有實際例子比較好說明...但你知道,老人家打字比較慢,就不說明了,如果真的不懂,有機會再說明唄) 以上大致說明何謂殺人罪﹗ 2.殺人罪的類型: 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你想知道的類型是指啥﹖ 如果是以殺人罪本身來區分,那類型就是既、未遂,既、未遂上面已簡單說過了。 如果是以行為客體或情狀區分,則有271條的普通殺人罪、272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3條的義憤殺人罪、274條的母殺子女罪、275條的加工自殺罪﹗因276為過失致死,雖然也有死亡結果,但不算在〝殺人罪〞裡面。類型大致是這樣,說明...體恤一下老人家打字慢,你可以去書店翻一下就知道了﹗因為這些罪裡面牽涉的內容其實很多。 何謂竊盜罪?何謂強盜罪?何謂搶奪罪?分別說明其意義 何謂竊盜罪: 先給你法條條號,刑法第320條(法條內容請自行參考6法),第1項是動產〝竊取〞,第2項是不動產〝竊佔〞,第3項是未遂犯。 竊取行為是指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違反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意思,或未得其同意取得該持有物而破壞他人之持有關係,建立自己與物之新持有支配關係。注意,若是為建立新持有關係,則僅僅是成立未遂。 竊佔,是指行為人以取得意圖,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之持有關係,竊佔他人不動產之方式建立自己與不動產的新持有關係所形成的財產犯罪。 我國之財產犯罪大多數為目的犯,如未具『意圖為自己獲第3人不法之所有』目的者,則不成立犯罪,因此,俗稱的使用竊盜不是犯罪,即是指使用竊盜未具此意圖。 何謂強盜罪: 一樣條號先給你,328的普通強盜罪、329的準強盜罪、330的加重強盜罪、332的強盜罪結合犯。 搞懂328的普通強盜罪,剩下的啥加重、結合,就只是多些要件罷了。 至於何謂強盜罪,這看條文應該就知道了,僅是條文中的一些字詞需要解釋一下: (1)強盜罪的強暴不是性侵害〝俗稱〞的那種強暴,這要先講清楚,強盜罪的強暴是指以有形力壓制被害人身體之手段,譬如我用一隻手把管野亞梨沙雙手抓住,用身體壓制她,用另一隻手去拿她身邊皮包裡面今天拍片的錢。你可能會問,為什麼另一隻手是拿錢,而不是亂摸﹖....這...咳...現在是在講強盜罪,財產犯罪,不是在講性侵害手法的課程內容...你又問,管野亞梨沙是誰﹖...我就說不要老是讀書,偶而要休閒一下,你就是不聽...(怒+丟筆中)﹗ 回來繼續,脅迫是指威脅、逼迫被害人之精神、自由意志。到此要注意一下,強暴、脅迫之對象,不以財物持有者為限喔,尚包括間接地對其家人或親友行之,亦無不可。譬如你非常鍾愛神谷美雪的DVD,我威脅你拿錢出來,不然我就要把DVD折斷,這也算是脅迫喔﹗你問說我為何老是拿女優來舉例子...不然我也不知道怎麼舉例...沒辦法,才疏學淺...唯一研究比較深的就是日本女優...咳... 廣告時間:神谷美雪很漂亮喔。 藥劑是指利用藥物控制他人;催眠術是指使人昏睡之方法;他法則是指除前開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以外之其他類似方法。以上諸種方法有其一即可,但皆須達到足以使人不能抗拒為必要,目前實務通說認為若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尚難成立強盜罪。 這個不能抗拒之程度也是強盜、竊盜、搶奪區別的重要判斷。 簡言之,竊盜罪所破壞者為財物持有人〝鬆懈的持有狀態〞;搶奪罪所破壞者為財物持有人的緊密之持有;而強盜罪所破壞者是財物持有人在受到強制下無法繼續之持有。 剩下的你去看條文應該就知道了。 何謂搶奪罪 條號325條,跟強盜罪一樣,看條文應該就知道,重點在於條文的解釋。 搶奪是〝趁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暴力掠取他人之財物,當然這樣看就知道,行為人不免以強暴手段的強制行為,但其強制行為並未到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為限,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則是強盜而非搶奪了。譬如小澤瑪麗亞...好吧﹗舉別個例...譬如一個買菜的歐巴桑,你從後面跑到她身邊,一把抓住她的皮包,迅速落跑,這就是典型的趁人不備,也是不及抗拒~ 大致上是這樣,很簡單的說明,其實你這些題目,真要詳細說明,很多且觀念上有的地方是很接近的~ 就這樣囉﹗如果還有問題,大家再互相討論一下。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12-27 00:1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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