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e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有关于财产问题(遗产?)
我的爷最近过世了= =""(默哀30秒= =+)

好XD开始进入正题!?

我爷他在生前有『一间房子』在他名下!?
我奶还健在,另爷奶有四位子女(2男2女)

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rei在2007-12-11 17:17重新编辑 ]


人生要是跟等巴士一样...
  你愿意搭哪一种车?
爆满?脏车?旧车?新车?空车?还是...走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10 00:45 |
Amoeb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0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据民法第一一六四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继承人有订有禁止分割遗产的契约外,各继承人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分割遗产的方法,系由全体继承人自行协议订之法律并无限制,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定有分割遗产的方法,或托他人代定者,从其所定。

民法第五编继承 第三节遗产之分割
第1164条 继承人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
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12-10 01:59 |
水仙不开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8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依照现行法律...先配偶再子女再父母再祖父母
配偶还见在就不用再写什么放弃继承的问题...^^
像我爸爸过世他没有配偶了..就只剩下一对子女
我弟弟说写在我明下 他也没有写放弃继承的单子....^^
我觉得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拿给代书办...花笔小钱
代书就帮你办到好好的
自己也不用跑地政 国税局...^^若只是一栋房子 办到好应该只有五千以内
价钱就要货比三家...找自己信任的比较好


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是一生幸福﹔在对的时间,遇到错的人,是一场心伤。在错的时间,遇到错的人,是一段荒唐﹔在错的时间,遇到对的人,是一生遗憾。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7-12-10 05:47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然「抛弃继承」是比较简单的方式,但是抛弃是全面的抛弃,似乎有点不够好。

另一个方式是,各继承人依协议方式议定遗产之分配方式,并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二份,盖印鉴章、公证,及另检附各继承人之印鉴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

不过详细的程序以及需要准备的文件,还是请询问当地区公所,或是如楼上网友所述,请代书办理。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1 01:54 |
Amoeb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0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要将房屋登记在奶奶名下,子女绝不可全体抛弃继承,只能用协议分割继承方式。
因爷爷的配偶(奶奶)只是共同继承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12-16 01: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6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