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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和民法343条-免除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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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longsky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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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赠与、和民法343条-免除 的问题?
想请问大家一个有趣的问题,
虽然我想应该是不太可能,
不过还是问问大家好了!
赠与税可否用以下方法来取代呢: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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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0-31 19:48 |
ankhlove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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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保险的课有上到
每人每年的赠与额度有111万是不用扣税的
但..
不知道是否和你问的问题有相关
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免除之效力)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
我解读的意思是
债权人如果有明确表示(像书面)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的话,但债务之关系当然就消灭了呀!!
不过如果是藉由子欠父债
然后父表示债务免除的话
我想应该是行不通的吧!!(我觉得的啦)
你是你,我是我
请别说 为我好
那太沉重,我担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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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0-31 21:55 |
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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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免除赠与税的话,「理论上」只要成立债务债务关系即可,免除的意义是?
当然技术上的问题是,债之关系是相对的,没有公示性,一等亲属之间的债之关系,国税局接不接受还很难说。
我不是很清楚细节,不过一等亲属之间的赠与税要用债之关系回避,需要的举证比较复杂,例如子女向父母借钱,用途、钱的使用都要能交代;子女与父母成立买卖,那价格、物品等细节也要举证。
所以光靠「理论上」的把戏来免税....只能说~不可能~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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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11-01 01:48 |
Amoeb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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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参考【遗产及赠与税法】 (民国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第 5 条 财产之移动,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赠与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
与税:
一、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免除或承担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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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
2007-11-16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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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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