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loudlongsky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关于赠与、和民法343条-免除 的问题?
想请问大家一个有趣的问题,
虽然我想应该是不太可能,
不过还是问问大家好了!

赠与税可否用以下方法来取代呢:

债权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31 19:48 |
ankhlove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今天上保险的课有上到
每人每年的赠与额度有111万是不用扣税的
但..
不知道是否和你问的问题有相关

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免除之效力)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

我解读的意思是
债权人如果有明确表示(像书面)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的话,但债务之关系当然就消灭了呀!!

不过如果是藉由子欠父债
然后父表示债务免除的话
我想应该是行不通的吧!!(我觉得的啦)


你是你,我是我

请别说 为我好

那太沉重,我担当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31 21:55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要免除赠与税的话,「理论上」只要成立债务债务关系即可,免除的意义是?
当然技术上的问题是,债之关系是相对的,没有公示性,一等亲属之间的债之关系,国税局接不接受还很难说。
我不是很清楚细节,不过一等亲属之间的赠与税要用债之关系回避,需要的举证比较复杂,例如子女向父母借钱,用途、钱的使用都要能交代;子女与父母成立买卖,那价格、物品等细节也要举证。
所以光靠「理论上」的把戏来免税....只能说~不可能~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1-01 01:48 |
Amoeb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0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考【遗产及赠与税法】 (民国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第   5   条 财产之移动,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赠与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
与税:
一、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免除或承担之债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11-16 13: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5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