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2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ilentwome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赠送仿冒品有犯法吗?
知道贩售仿冒品有违法、那当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05 12:01 |
okchris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仿冒品最好都不要碰
免得惹上麻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宇宽频网路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0-05 12:13 |
wolf000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有钱没事就尽量不要碰,像在义大利,你只要携带仿冒品入境,就已经违反该国法律,所以有钱没事尽量不要拿头发试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7 07:53 |
benson200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你已经知道是仿冒品还将它赠送给别人,
可能已经已触犯了的侵权行为。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2-19 01:12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能成立着作权法第91-1条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但违反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输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2-19 12:23 |
su3g45j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成赠品赠送...那不就破坏行情坏了市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3-14 23:05 |
mini7306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管是否是赠送或自用,只要是仿冒都是侵害商标法哦,千万别小看这事,有时赔钱了事更至于刑责问题,都看法官如何审判啦~~~~别以身示法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7 09: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4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