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身分跟參與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5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hy7422w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x
0
[求助] 身分跟參與
1.公務員甲 教唆非公務員乙 收賄
2.非公務員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07-13 11:44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x24
x528
分享:
▲
▼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
犯之規定者,為限。
1.非公務員就公務亦屬廣義的公務員就是貪污治罪條例.非者如為民間事務,收賄是無罪看其結果行為最多可能也只有背信罪.
2.非公務員甲 教唆公務員乙 收賄--貪污治罪條例
只要收賄2個就是犯罪無期待行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謝熱心參與討論
x
0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07-19 08:03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x24
x528
分享:
▲
▼
剛剛wnweifan提醒,我犯了一個錯誤
刑法75.7.1實施翻修版
修正公務員定義為:依法令從事公務或受公務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因此,公立醫院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從事公權力以外行為、或私經濟領域,將排除在刑法公務員的範圍之外
x
0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07-19 08:32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x24
x528
分享:
▲
▼
是weifan大大才對
退休了有點渾鈍,sorry~~~
x
1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07-19 08:56 |
why7422w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
非常謝謝你
不過我要的是考試用答案
x
0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07-19 09:03 |
szhen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2.非公務員甲 教唆公務員乙 收賄
甲非公務員,乙是公務員。
依刑法§31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
以正犯或共犯論
,so~
(1)實務→無身分者(甲)教唆有身分者(乙),該無身分者,仍得論以教唆犯,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因為法條說〝以正犯或共犯論〞,所以甲可以『擬制』為教唆犯)
(2)學說→負有義務之人始得成為正犯(具備公務員資格始得成立正犯),無義務之人頂多只能成立參與犯,而若僅為教唆或幫助犯,本來就會構成教唆或幫助犯,並不需要由法律來擬制,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
=〉實務&學說的差別在於~實務是
擬制
為教唆犯,而學說認為
不用擬制
,本來就是教唆犯啊!
x
0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08-03 20:45 |
d9458132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下面是引用why7422w於2007-07-19 09:03發表的 :
非常謝謝你
不過我要的是考試用答案
這裡是法律討論區
尋求"考試用答案"請至國考公職區發文
謝謝!
x
0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7-08-05 12:27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21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