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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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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车祸案件
可以请教一下吗?
我们是5月12日在高速公路上给一个人撞
车子是在塞车静子不动下被撞警察也到场处理
我们人也受点小伤去看过医院也开了证明
比较气是肇事者安发后完全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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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6-15 01:26 |
sand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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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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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77 条 (普通伤害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条 (告诉乃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
        五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
        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诉讼法
第 237 条 (告诉乃论之告诉期间)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
        之。
        得为告诉人之有数人,其一人迟误期间者,其效力不及于他人。
刑事诉讼法
第 487 条 (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及请求范围)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及
        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前项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

第 488 条 (提起之期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于刑事诉讼起诉后第二审辩论终结前为之。但在第
        一审辩论终结后提起上诉前,不得提起。

1.本案为伤害案件
2.为告诉乃论之罪
3.告诉期间为六个月
4.可以向处理事故的承办警察表明提出告诉
5.亦可向事故发生地地检署提起告诉
6.亦可向肇事者住所地地检署提起告诉
7.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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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谢热心助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15 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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