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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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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扶助法 第 3 條      

(無資力者之定義)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
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
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也就是有排富條款...
弱勢不一定有保障..要符合社會救助法的條件先

法律扶助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受理階段:( 原則上採電話預約優先辦法)

二、初審階段:主審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一)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二)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三)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以傳真及限時專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一)申請人於收到決定通知三十日內,若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

  (二)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三)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四)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一)通知律師:工作人員應於審查決定當日指派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二)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三)扶助終止或撤銷: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終止或撤銷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一)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要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二)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終止或撤銷法律扶助

  (一)、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二)、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1.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者。
    2. 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3.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4.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者。
    5.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手續也是相當繁瑣...
無資力者要去申請應該也是會嚇一跳吧 表情 表情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1-27 17:14 |
mask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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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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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報導真的讓沒錢打官司的人有很大的用處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20:33 |
微笑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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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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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分享 表情


微笑,是全世界共通的語言~~
我希望我可以一直堅持到底~~
堅持到底,永不放棄~~
共勉之..加油~~GO~~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9-01-16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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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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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現在法院有公設辯護人的制度<法律提供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法律訴訟>
來幫忙一些弱勢者打官司
法律扶助基金會頂多提供法律諮詢比較好用之外
但也算給民眾多一個選擇了吧......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3 1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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