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扶助法 第 3 條
(無資力者之定義)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
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
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也就是有排富條款...
弱勢不一定有保障..要符合社會救助法的條件先
法律扶助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受理階段:( 原則上採電話預約優先辦法)
二、初審階段:主審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一)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二)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三)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以傳真及限時專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一)申請人於收到決定通知三十日內,若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
(二)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三)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四)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一)通知律師:工作人員應於審查決定當日指派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二)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三)扶助終止或撤銷: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終止或撤銷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一)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要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二)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終止或撤銷法律扶助
(一)、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二)、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1.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者。
2. 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3.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4.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者。
5.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手續也是相當繁瑣...
無資力者要去申請應該也是會嚇一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