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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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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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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公寓禁養寵物問題
我的所有權狀登記日是6/6/2006,社區在在6/24成立管委會並決議禁養寵物。
管委會認為我在10月申請裝潢保證金,認定我在11月搬入,所以要我一週內處理寵物。
請問在法理上我究竟是何時入住?因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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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5 13:38 |
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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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如此
刑法不溯及既往,民法則不同
況且你的所有權狀,僅僅是在證明你有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已
法律上尚有所謂的「居所」及「住所」的認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05 15:49 |
tracy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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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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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提不溯及既往是因為去年台北板橋曾有此一判例,法官以不溯及既往判住戶贏。
所謂居所以及住所又分別如何定義呢?入住的事實又該如何舉證?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5 18:38 |
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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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住所之設定)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第二十二條 (居所視為住所1)
  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中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居所視為住所2)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至於入住如何舉證,個人是不太清楚
最簡單的就是,如果你有變更戶藉地(一般講的遷戶口)的話,就由變更日起計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06 00:58 |
tracy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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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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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聲謝謝!
那以我目前實際的情況來說好了,我的戶籍在A地,但是幾乎沒有住在戶籍地,實際上都住在B地,所有帳單等通訊地址皆寄往B地,目前管尾會有紛爭的C地是我所購入的房子,偶而會過去住,請問法院會認為我到底住哪裡?我在買下這房子時並無禁養寵物規定,這樣能成立嗎?還有管委會要如何證明那是我的狗?在未經證實下,我可以反控誣告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6 01:34 |
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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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聲抱歉
因為您的問題超乎我所能回答的部份
個人學習法律相關學科時間並不長
所以無法完整回覆您,也擔心回覆錯誤而誤導了您
由你上述的情形,個人認為B地才是你的住所
至於,你在買在C地時並無禁養寵物規定
禁養寵物規定是由管委會會同住戶投票決定之(一般而言是如此)
禁養寵物規定,並不是決定於你購買時,買賣條約是曾附帶這一項
而是在你入住時,當時的管委會透過大樓住戶會議是否有決議此項規定

再來,你所稱「誣告」部份
原則上,管委會只是開一張改善單給你而已,並不是向你「提出告訴」
既無「告訴」何來「誣告」?

再者,管委會如何證明那是你的狗
管委會只是「就一定所見之事實」對你發出改善單
管委會並不需要證明那是你的狗,只要管委會曾遇見、或是往後再看見你帶著那隻狗
或是鄰居時常不定時由你家的方向聽見狗的聲音,或是鄰居目睹該狗進出你家而且不止一次
管委會只「認定所見之事實」,並不需要證明那隻狗是不是你的
當然,只要你家不再曾出現狗,不再有別人看到你帶著狗,不再有人聽到你家方向有狗的叫聲
你同樣不需要證明那狗是不是你的,因為,沒有人認為有狗存在的事實
換言之,沒有人曾目睹或接觸「有狗存在之事實」,自然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如果真的不是你的狗,那也不會是管委會需要證明狗是不是你的,而是你該證明該狗不是你的
至於,狗到底是誰的,那並不是重點,而是,狗到底存不存在?,如果存在,到底是不是住在你家?

以上所述,僅供參考,若您非常堅決並且在意如何解決
應當詢問專業法律人士,以尋求正確解決之道


[ 此文章被寂寞候在2007-03-06 05:1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06 05:10 |
tracy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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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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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會誤導啦,法律不外人治,每個法官的解釋也會不同,就算問問執業律師,他也會『附帶』僅供參考,來此不過是想多聽聽各種聲音,互相討論,能多得一些心得。

我認為本社區的問題來自管委會,他以為社區他在管,他說得就算,大家要聽他的,意見不合就當作是找麻煩,抓到把柄猶如見獵心喜放大扭曲事實,他認為違規的事就開口閉口要告住戶,還說被告就是有錯,被告就是有罪,被告就是會輸,被告要負擔訴訟雙方所有費用,他視為眼中釘的鄰居就被他塑造為惡鄰。雖然知道他也不能對我們怎樣,但是那些荒唐邏輯,實在令人好氣又好笑。

或許也會有人說,那就罷免他,可是住公寓的人大都自掃門前雪,或說這社會也缺乏正義感,幹嘛多管閒事,甚至在主委的帶頭下,不明就裡的會有人跟著起鬨耍機車(比方有種鄰居,不准樓上的半夜十二點以後洗澡,還真的報警),這社區真悶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7 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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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利用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另外何時入住這個問題基本上不重要,重要的是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禁養寵物的嗎?有列入規約嗎?如果沒有列入,就可以不鳥他,否則,必須經調解委員會做調解,而不像動輒就說如不xxxx就送法院處理那麼嚴重啦!如果還有不甚瞭解的話,可以到營建署網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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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3-08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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