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您可以先參考民法1004-1058條
然後再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部份,進一步與律師討論
這種問題原則上還是建議您找律師討論比較好
如果網路上的解答錯誤,反而會誤導了你的方向
http://www.6law..../law/民法.doc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您可以參考看看是否足以構成裁判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