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1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ackie1551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店長要我賠錢..
我是在某3c大賣場打工(PT)
有一天在跟客人介紹手機
旁邊又來了兩位客人(一男一女)
總共三位客人在看手機
女的先要我拿OKWAP的手機給他看
問我手機有沒有電~我說有
後來男的要我拿HP的PDA給他看
我彎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2-08 09:44 |
LeoFish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創作大師獎
頭銜:李李頤    李李頤  
總版主
級別: 總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7 鮮花 x7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建議你不要去改. 因為改案件經過或是是對商家有利而已, 更何況你改案件經過也許就陷你自己於法律上不利的立場. 而店長要你賠償也是不合理的. 這方面你最好找勞工相關機關申訴.

不要漠視自己的權益, 也不要讓人破壞你的權益. 因為這樣只會讓壞人得逞, 無辜的人受欺負, 並讓不肖的商家繼續欺負單純的你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加拿大 | Posted:2007-02-08 10:02 |
JK-LIN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創作大師獎 貼圖大師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創作大師獎-2 人類貢獻獎
頭銜:人生無常之珍惜所有人生無常之珍惜所有
分類版主
級別: 分類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興趣嗜好, 寵物園地
推文 x161 鮮花 x50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樣就要賠錢,那銀行被搶劫,錢不就是
行員賠囉~

去申訴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
本會總機:02-8590-2866
網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2-08 10:30 |
yule3200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呀~~
應該不用賠吧~
也不要去改喔
去申訴了嗎~~
加油喔 表情
這世界不合理的事還真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2-11 12:05 |
lawman009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7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老闆不應該此時將責任歸咎於你,如果這個案件法院都尚無判決的話,你是可以主張你的權利的。
向勞委會申訴是一個不錯的管道,不然也可以請民意代表出面協調,勞工不應是待宰的羔羊。
至於警察的筆錄,那是公文書,如果你當時在警察局所描述的是被搶的,那麼你是可以主張是搶奪而不是竊盜的。
至於警察送到檢察官那裡,檢察官以何罪名起訴,應該是由檢察官來做認定的。
又到法院之後被告的罪名如何認定,又是法院認定的,也不盡然是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

以上拙見,僅供參考。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2-16 09: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7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