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7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ujj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 间接正犯vs教唆
请问 间接正犯vs教唆
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11 23:08 |
空心菜呢?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间接正犯在我们的现行法还没有规定 所以每个学者的定义都不同

阿甘-利用非正犯之他人以实施犯罪行为者
林山田-用他人为工具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

以往教唆犯采取严格从属性 也就是主行为人需不法+罪责始能成立教唆犯
因此对于间接正犯 有认为它是在补教唆犯之不足 即当主行为人无罪责或无不法才有适用余地

在这个论点为前提下 可以推出教唆犯跟间接正犯的确是差在罪责

惟95.7.1施行刑法 改采限制从属说
因此即使主行为人无罪责 仍然可能有教唆犯之成立
例如以往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依严格从属说 必然无法成立教唆犯
因此可以很肯定必然为间接正犯

同样的例子 以现行的限制从属说 则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并不必然为间接正犯
亦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叫一个13岁的人去偷东西跟叫一个3岁的人去偷东西
13岁的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了 偷不偷他自己可以稍微决定 并不一定是以往的间接正犯傻傻的被利用
所以以往所谓间接正犯之范围 有一部分在改采限制从属之后 会变成教唆犯的范围

犯罪支配理论-有学者是以对于犯罪行为的支配程度 来区分教唆犯跟间接正犯
法益直接侵害理论-是否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及危险
道具理论
规范理论

我觉得犯罪支配理论比较好懂啦 看个人 毕竟这些都是学说争议@@ 每个都很有道理 自己选一套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霞客) | 理由: 非常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1-12 19:25 |
uujj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恩喔...^^

所以说:

犯罪支配理论---教唆犯或是间接正犯

从是否具有实质的犯罪支配性而定,若有,则是间接正犯,若否,则属教唆犯

而犯罪支配性则由个案审查 (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12 22:03 |
空心菜呢?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uujj007于2007-01-12 22:03发表的 :
感恩喔...^^

所以说:

犯罪支配理论---教唆犯或是间接正犯
.......


@@嗯嗯 犯罪支配理论是德国通说 所以您如果看日系学者的书 可能会有不同看法
主要在处理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教唆犯与帮助犯 这几个犯罪态样

另外补一下刑法修正草案 有两种版本 还没确定要修成哪种
a版 28I-自任犯罪行为之实施者 为正犯.利用他人以实施者 亦同
b版 28I-自任犯罪行为之实施者 为正犯.利用正犯以外之他人以实施者 亦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1-14 13: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1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