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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於2006-12-24 10:20發表的 : 我想可能你可能尚有一些事情有待釐清:一、你父親是何時向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是否你父親並查明是否有保證人?二、當時貸款時應該有紀錄撥款入你父親之戶頭,依照銀行的作法,不會用現金直接交給貸款人的。三、撥款入你父親的戶頭後,你父親一定有領出之紀錄,查明(這是最重要的),並找出當天紀錄,因為你父親交給他的前妻,他的前妻不可能不存入銀行,那麼這樣間接的就可以證明你的父親借款之事實,唯有如此的舉證,方可以得到法官的認同,除非你父親的前妻可以舉反證證明該筆款項之來源。四、借貸在法律上不是必要的要式行為,簡言之,就是口頭上的借貸亦構成借貸行為,只是舉證上會比較麻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