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tw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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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謂併案,簡單的說就是合併在同一案件中加以審理的意思,某一個或數個犯罪行為本質上屬於數罪,但因為法律的規定,僅以一罪審理,故在程序上必需要一併加以裁判,也就是必需在同一個程序內由同位法官審判才可以,但檢察官因為偵查結果,可能一開始僅發現其中一部分的犯罪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來陸陸續續發現其他未經起訴的其他犯罪行為,然既然以一罪審理,在刑罰上僅有一個具體刑罰權,不可在另行審理、判決,否則將造成一案兩判及一罪數罰的結果,故此時檢察官就必須將這後來才發現的犯罪行為,合併在之前的已起訴的犯罪行為,請求法官加以審理,此一訴訟行為就稱「請求併案審理」,例如檢察官起訴甲所犯AB二罪於法院,而其他乙、丙等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了CDE三罪,基於ABCDE為裁判上一罪,那麼ABCDE五個行為就應該由同一個法院在同一個案件內審理,最後論以一個罪。
2.會併案審理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幾種: (1)吸收犯:指得是一個犯罪行為包含在另一個犯罪行為內,如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雖為二罪,但偽造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部分行為,則在法律上認為只要以一個偽造文書罪加以處罰即可達到處罰目的,此時我們說偽造署押罪被偽造文書罪所「吸收」。 (2)想像競合:指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如一拳揮去,毀物傷人,雖成立「傷害罪」及「毀損罪」,但因為只有一個揮拳行為,基於一行為一處罰的原則,所以法律上認為只要論以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即可。 (3)結合犯:是指綜合兩個獨立之犯罪行,而構成一罪之特別犯罪,如再強盜同時又殺人雖是強盜及殺人兩個犯罪,但因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將其視為一罪處斷。 此外尚有牽連犯、連續犯但刑法已刪除,故不再贅述。
3.兩者之差別主要在併案只是一罪,只能有一個判決,而一件一件案件的判決,是屬於數個案件,可以有數判決。
[ 此文章被davidtw1630在2006-12-21 16: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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