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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avidtw1630於2006-10-22 18:22發表的 : 須視該農舍是否為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修正施行前興建而有所差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若該農舍為八十九年前已興建而農地與農舍分屬不同人時自然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相關規定之限制,反之若為八十九年以後興建則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農地農舍應併同移轉不可分屬不同人。另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以茲說明:.......
下面是引用龍伯伯於2006-10-23 12:27發表的 : 詳細!!請問這些資料怎麼得來,我有類似案子想找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