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iyok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品] 別對錯誤對象發脾氣
有一個人在公車上遇到一個婦人和一隻狗,
不巧的是這隻狗還佔了一個座位,他因不忍疲倦,
所以便開口跟那位婦人說:「可不可以把妳的狗的座位讓給我?」
此時婦人裝作沒聽到。

那個人開始有點不高興了
但還是再問了一遍說:「可不可以把妳的狗的座位讓給我?」
這回這個婦人是拼命的搖頭。
那個人一火大,便把這隻狗丟到了車窗外去。

此時旁邊的說道:「不對的是那個婦人,而不是那隻狗。」
人們不也常犯了像那個丟狗的人一樣的錯誤嗎?
在盛怒之下,對錯誤的對象發脾氣,不僅無法改變現狀,也往往傷害到無辜的人。

狗只是聽主人的話,乖乖坐在座位上,牠並沒有錯,牠只是奉命行事,真正錯在那位婦人,但其下場卻是被丟到窗外去。

仔細想想,不也有許多情況與此類似嗎?

有許多小職員只是奉命行事,而他們並不具有對事情的決定權,
真正有決定權的是他們的上司,但卻常常遭到不明究理的無情指責或是辱罵,不僅無法讓事情解決,也讓小職員們委屈萬分。

反觀之,人往往也總是欺負弱小勢微者,
真正遇到有決定權者又是另一個180度截然不同的態度。
真讓人不禁感嘆,每個人都有一把秤,
有人用金子當作秤陀,有人用權勢當作秤陀,卻極少有人用心當作秤陀。

做個高EQ的人,不要做個丟狗的人


【心得感想】

修養好自己的性情是一輩子的功課,對事不對人,也別找錯的人發脾氣,解決不了問題,也傷害了彼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teststrings_1234567890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1234567890abcdefghijklmnopqrstuv | Posted:2006-01-20 18:27 |
jack_83061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錯..有時我們在公司受氣..往往回家就有人要倒楣了..
誰要得罰我..可要討皮痛了..
要好好改改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1-23 10:31 |
litchi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8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人往往在最生氣的時候,
說出最傷人的話,
而對象又通常不是當事者...
"你懂什麼!","跟你說也是白講!"
表情殺傷力都是最高等級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1-23 13:49 |
NETTW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
沒錯...
所以陪養自己的EQ真的很重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1-23 23:05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個人商品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驗證會員
級別: 榮譽會員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鮮花 x142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piyoko於2006-01-20 18:27發表的 別對錯誤對象發脾氣:
有一個人在公車上遇到一個婦人和一隻狗,
不巧的是這隻狗還佔了一個座位,他因不忍疲倦,
所以便開口跟那位婦人說:「可不可以把妳的狗的座位讓給我?」
此時婦人裝作沒聽到。

.......


我覺得有時候也要生氣也要知道誰對誰錯
但是別找對的人生氣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政府網際 | Posted:2006-06-06 12: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58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