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缩短办理公开申购配售作业时程,降低投资人之认购风险、提升企业募集资金效能,主管机关业核定修正「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证券商办理公开申购配售作业处理程序」等规章,并订于本(9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该日起开始受理申购之承销案件适用之。
本次修正之重点为:一、公开申购配售作业将由「申购人中签后才办理认购价款等费用之扣款」,改为「申购人于申购截止日应存入认购价款等费用供银行办理扣款,且中签后不能放弃认购及要求退还价款」。
申购人应注意事项:
‧94年12月1日起有价证券申购案件改采预扣价款。(受理申购首日在94年12月1日(含)以后之承销案件适用)
‧每件申购处理费由30元降为20元。
‧申购人应在申购截止日确认银行存款余额应有申购处理费(20元)、认购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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