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4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oabearoa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說][分享] 《轉貼》愛我還是需要我
愛我還是需要我

兩個人在一起不是為了互相取暖而是為了愛
你是愛我還是需要我?
著名心理學家 弗格姆(E.Fromm)在他的名著(愛的藝術)中有這麼一句名言:

不成熟的愛是--< 因為我需要你 , 所以我愛你 ----
而成熟的愛是--< 因為我愛你 , 所以我需要你 ----

一個人付出的愛是不是成熟,從他最原始的動機與表達得到驗證.
如果是基於需要(例如:因為我孤單.寂寞,所以我需要你陪我與安慰),
那麼他所說的愛其實不是真愛,而是一種條件的需索卻假冒愛的名義.
這假愛的鑑別非常容易,就是當他的需求已得到滿足
(例如:因為你的陪伴安慰, 他已不再感到寂寞),
便會對你的存在覺得多餘與厭煩.

所以,當你的情人打電話給你,訴說他見不著你的日子真是茶不思飯不想, 而求你趕過去給他看看的時候,你且慢高興.因為說穿了,他只是要你去給他下飯罷了! 他只是需要你,那裡是愛你呢!

真正的愛是無條件的自由付出,所謂需要,其實只是一種邀請:
他需要一個人和他共同完成這樁愛的事實,所以他對你提出邀請了.
而這樣的真愛也很容易鑑別,就是當你對他的邀請婉拒甚至只是沈吟的時候,他立刻就能尊重你的意願而停步,而不會死追活纏,非要你答應才甘心.
何以故?只因他並不是荏弱的人格需要你去支持,而是秉其人格的獨立堅強,願邀你分享他生命的美好時光.因此我們說愛的第一要義就是自由,
這一方面是指愛的付出應當基於自由意志,而別無潛在的陰暗動機.
一方面則是指對對方人格自由的充分尊重,而不在付出的愛上面附帶有渴想,期望,要求乃至逼迫的壓力.而真的相愛是一種愉悅甜美的經驗,
而不是互相剝削的債務.但許多情人的相處卻總是從無私的愉悅始,
而以沈重的負擔終.情人總忍不住想用對方的束縛來保障自己的安全,
卻不知只會帶來更多的煩憂.而一個願意對方完全自由的人,
又有誰捨得離棄?只是道理雖然簡明,當事到臨頭,總是不容易做到罷了!!

有人問:『你為什麼喜歡一個人?』
我只能夠說出為什麼不喜歡一個人,卻說不出為什麼喜歡個人。
喜歡一個人,是一種感覺。
不喜歡一個人,卻是事實。
事實容易解釋,感覺卻難以言喻。
愛情是忽然有一個人,我們覺得一見如故,很想靠近他,很想擁抱他。
以後,無論快樂或哀愁,我們也想不起當初為什麼愛他。
只有當我們不愛一個人時,才會找出不愛他的原因,因為我們開始挑。
任何一個人,只要你去挑剔,一定找得出缺點。
越去挑剔,缺點越多,我們便可以說出為什麼不喜他。
我們想買一件衣服時,即使發現他有小小瑕疵,埋怨幾句,也肯將就,
因為只有這一件, 而且我們太喜歡它了,瑕不掩瑜嘛!
假使我們根本不想買那件衣服,它的小小瑕疵便是致命傷。
我們更會努力地找出其他缺點,譬如質料不夠挺,顏色太鮮豔
分手可以有很多原因,結合卻只有一個原因,
原因就是: 不需要原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3 10:00 |
jan47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3 12:42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個人商品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驗證會員
級別: 榮譽會員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鮮花 x142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oabearoa於2004-11-23 10:00發表的 《轉貼》愛我還是需要我:
愛我還是需要我

兩個人在一起不是為了互相取暖而是為了愛
你是愛我還是需要我?
著名心理學家 弗格姆(E.Fromm)在他的名著(愛的藝術)中有這麼一句名言:
.......
我覺得很多東西不是在一起
就要珍惜在一起的時間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政府網際 | Posted:2006-08-04 16: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2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