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0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xel 手机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5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股票][台湾] 主力操盘法-3
出处:股市聚财一书
1:股价与业绩并非有绝对的关系,多空双方力量的消长与筹码供求关系的变化才是决定股价的根本原因.
2:主力介入的个股,其波动幅度必然比没有主力介入的个股大,而投资者的选股策略是要抓住这些股票.获利的可能性愈大,其风险也就愈大.
3:选股应特别注意筹码供求强烈不平衡的股票,筹码锁定程度高的股票在起涨点出现放量时应特别关注.
4:主力吸货的主要表现在成交量上,由成交量的变化能看出主力操作的心态,主力的动向等等.对于从事技术分析的投资者来讲,这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
5:参与买卖的人的评价越不一致,成交量越大,而投资大众的评价趋于一致时,成交量反而减少.
6:股市有潮起潮落,而影响股市的多空力量的因素中有除权除息的因素,往往股市之高潮就出现在这些时间里.

常用来炒作的题材

1:经营业绩改善或有望改善.从根本来讲,业绩是股市的根本所在,业绩是硬道理.所谓利好的预期最终都会反映到业绩上来,因此这是最有号召力的题材.而其中,业绩可望改善比业绩已经改善更有吸引力.因为人们更看重上市公司的未来.这类题材每到公布业绩报告期间显得尤为活跃,而公布完后,就暂时告一段落.
2:拥有庞大的土地资产有望升值.极具想像力.但最终要看是否有人挖掘并宣传这个题材.
3: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最关键的是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贷款政策.能源,交通,化工,通讯,高科技.
4:合资合作或股权转让.分析合资题材,要全面考虑合资伙伴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能量,分清有利的真合资和纯粹为造题材而吹捧的假合资,分清合资的前景是好是坏.
5:增资配股或送股份红.增资配股本身并不是分红行为,它并没有给股东什么回报,只是给股东一个增加投资的权力.在牛市中,这种优先投资的权利往往显得非常重要,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因为牛市中人们预期股价会上升,可以优先投资必定会带来良好的收益.送股分红是上市公司给股东的真正回报,在这种回报真正兑现之前,往往会出现枪权现象,因为预期牛市会填权.增资配股或送股份红成为一种题材,是因为人们的牛市预期.一旦市势逆转,人们预期熊市到来,送股也好,配股也好,都不能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
6:控股或收购.这在国外发达市场中是股市最有吸引力的题材之一.因为它给人以无限的想像空间.控股指某财团在股票市场上大量吸纳某只股票,以求最终控制该公司.不过在中国股市的二级市场上发生真正意义的抢股收购是不太可能.这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有关.所有就目前而言,控股或收购还仅仅是一个炒作题材.多数控股行为是由于庄家炒作失当,手中的股票越来越多,以至于达到或超过举牌的界限,而不得不举牌.

分析炒作题材

分析题材是真是假其实不难,可以分析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和报表.但最好的方法是拿题材来与盘面比较,看盘面是否支持该题材的存在.对于真正的炒股高手来说,根本用不着整天打听什么消息,一切都在盘面上清楚地反映出来了.
某个题材到底能给盘面造成多大的影响,那不决定于题材的情况,而决定于盘面当时的处境.盘面的反应就是供求关系的变化,盘面的状态就是指目前供求关系的状态.
比如说一根火柴能否引起森林大火呢?不一定,那不决定这根火柴,而决定于森林的状态.市场也是这样,气氛有高有低,人气有旺有衰,同样的题材投入到市场中,反映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08-20 18:25 |
tape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于真正的炒股高手来说,根本用不着整天打听什么消息,一切都在盘面上清楚地反映出来了.你们看出来了吗?
有 :那是真正的炒股高手
没有:那一起来学如何(钓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20 21: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8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